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4-01 14: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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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和法治宁波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宁波政府为目标,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严格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统一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执法主体要贯彻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工作,实现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透明;要贯彻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做好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实现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要贯彻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及适当性审核工作,实现执法决定合法规范明确。

(二)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依托、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各执法主体和相关处(科)室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掌上执法系统,及时更新项目库和执法人员库,大力提高双随机检查次数和行政检查覆盖率,按季度完成双随机监管各项任务。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领域要加强重点监管或组织专项检查。

(三)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监管”平台。所有执法人员应主动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平台操作程序,熟练应用平台开展监管检查工作。各执法主体要根据平台推广应用考核指标查漏补缺,完成平台各项数据录入任务,确保住建系统该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要不断加强“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的运用,使用掌上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检查,形成行政检查事项和结果“一网同享”。

(四)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时制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从严使用减轻处罚情节。经查有确凿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变通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面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执法主体、相关处(科)室和执法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对检出问题要求逐条整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全覆盖”,要加大对重点领域的处罚力度,坚决杜绝处罚不严、案件查办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

(六)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各执法主体、相关处(科)室和执法人员要主动学习,认真严谨,不断提高行政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中文书和案卷质量。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各区县(市)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积极配合做好省厅和市司法局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七)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结合全市住建系统的法治宣传工作,各执法主体要积极利用以案说法、法律汇编、法律解读等形式,通过网站、官微、窗口等载体开展执法宣传工作;对较典型案件、关注度较高案件,做好重点宣传。要定期组织、积极参加全市住建系统执法培训、执法专题研讨等会议,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

(八)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数据分析。各行政执法机构要逐步推行行政处罚全过程录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做到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各执法主体要安排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数据的收集和保存,要按规定定期上报行政执法各项数据,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形成阶段性报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党委(党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义,确保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推进。

(二)强化执法保障。要做好法治保障,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要做好力量保障,紧抓执法队伍建设,继续提高执法证持有率;要做好投入保障,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经费,根据规定配足执法各类设备。

(三)加强执法监督。要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对各执法主体的监督;对执法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监督、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晾晒,各执法主体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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