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现就做好“证照分离”涉及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试行告知承诺许可
对于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项目(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延续),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许可申请,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的法定条件、要求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之法律责任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一)告知。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企业告知下列内容:
1、资质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5、资质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具体告知内容详见附件1)。
(二)承诺。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资质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单位能够符合资质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本单位能够提交资质许可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许可。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许可机关网上审批系统提出许可申请,如暂未开通告知承诺线上申请的,可到资质许可机关现场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部门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以及“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四)核查。资质许可机关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核查。核查可以指派专业执法人员,也可以委托注册地区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时,申请企业应提供书面材料便于核查时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比,涉及交通和水利相关类别资质由市交通、水利部门进行核查。
(五)结论。核查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查结论上报资质许可机关,符合规定的,许可事项终结。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许可决定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予以公布。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资质。
(六)其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有结论前,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也不得办理注册地变更。被依法撤销资质许可决定的建筑业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效率,优化工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数据库能提取的数据,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二)优化审批流程。对从事审批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压缩内部不必要的运行环节,加快审批进度。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均不设置初审环节。加快自建审批系统的改造并做好与省、国家系统的对接,依托政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和智能化审批。
(三)加强监管服务。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保证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将监管与服务企业相结合,为企业排忧解难,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 59号)(以下
简称《标准》);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5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 3号)。
二、许可条件:
1、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具有《标准》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许可范围: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续申请资质材料目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
五、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原则上通过(浙江政务网www.zjzwfw.gov.cn)相关提示完成网上申请,如暂未开通告知承诺线上申请的,应到资质许可部门现场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涉及到《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和代表工程业绩,应提前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
资质许可部门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以及“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将在3个月内组织核查。核查可以指派专业执法人员,也可以委托注册地区县(市)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结论上报资质许可机关,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许可决定的建筑业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诚信管理
建筑业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许可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