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环境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助力宁波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的模范生,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圆满收官,确保我市成功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六连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建筑工程文明城市创建执法巡街工作进行再深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部署,建立全域化、常态化执法巡街制度,及时查找和治理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展示城市文明形象。
二、实施范围
本通知实施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环境综合整治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执法巡街工作,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职责分工
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住建领域执法巡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
市中心城区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工程日常执法巡街工作和问题的整改闭合落实工作。
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建设安质总站)按照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建局要求具体实施全市范围及市本级在建工程日常执法巡街工作,主要负责日常巡查、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问题的督促和核查工作,巡查情况的汇总上报以及考核工作。
四、工作形式
执法巡街工作的形式主要有联合检查、独立检查和专项督查等。
(一)独立检查
属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实施日常执法巡街工作;市建设安质总站对市本级及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实施日常执法巡街工作。
(二)联合检查
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建局联合属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实施执法巡街工作。
(三)专项督查
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执法巡街工作,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巡街工作。
独立检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联合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
五、工作内容
执法巡街工作内容有:环境综合整治执法巡街工作(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地围挡美化、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场地环境卫生等)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
(一)环境综合整治执法巡街工作
主要包括:扬尘防治“8个100%”指标落实到位;设置“讲文明树新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健康有你有我”等主题公益广告,确保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30%;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围挡周边共享单车、电动车、机动车规范停放;施工现场周边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平整、连续、通畅、无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现象,主干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排水设施完善,无明显坑洼积水;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密闭运输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执法巡街工作
主要包括:危大工程的监督管理;交底制度、旁站制度、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确保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执法力度。属地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做好执法巡街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书面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予以信用扣分、公开批评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建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将第一时间通知属地主管部门,责令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对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将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给属地主管部门,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整改复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回复意见。
(二)强化处罚联动。执法巡街督查结果将与信用评价、重点监管和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相联动,经督查发现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建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信用扣分、重点监管或警示约谈,涉及创标化的项目有一次被警示约谈的实施临时摘牌,待问题整改完毕,经属地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挂牌,累计被临时摘牌两次以上的项目予以永久性摘牌处理,取消其标化工地申报资格;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环境整治办和市住建局将根据属地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安质总站执法巡街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对属地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部门履职通报,并将各地执法巡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