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用砂稳定供应确保混凝土质量的若干意见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5-06 14: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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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20-0004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12号)、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设用砂稳定供应和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设用砂是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建筑原材料,是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的混凝土骨料。建设用砂稳定供应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是稳步推进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性条件。当前,国内不少城市都相继出现建设用砂供应紧缺局面,我市建设用砂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价格上涨,为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十四五”胜利开局,必须及时研判分析预警建设用砂供应保障形势,及早提出对策,确保稳定和高质量的建设用砂供应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建设用砂货源充裕、来源可查、质量可靠、价格可控,切实打赢建设用砂保障供应“持久战”“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按照“环闭网密、节点坚实”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价格杠杆配置建设用砂市场资源。力争通过3年时间,逐步形成机制砂与符合技术标准的天然砂、进口砂互为补充,直至以机制砂为主体的建设用砂保障体系,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机制砂使用比率达到50%以上水平。交通和水利工程优先以就地取材机制砂为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三、拓展进口建设用砂来源渠道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沿海的区位优势,重点增加矿砂等资源性产品进口。积极根据建设用砂的特殊性,支持建筑用砂以原材料方式进口,确保建设用砂质量。推进建设用砂通关便利化,创新监管方式,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进口建设用砂的运输成本,合理调度安排交通便利、可满足建设用砂装卸堆放的码头和堆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宁波海关)

四、加强设计源头引导和规范化

探索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源头上提出建设用砂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负面清单。交通建设重点工程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机制砂若干意见》(浙交〔2019〕159号)文件精神,切实将机制砂应用有关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水利建设重点工程要积极探索将机制砂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工程前期设计文件,提高就地取材比例。甲供建设用砂的,建设单位应当承诺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并纳入“五方责任主体”承诺函主要内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或预拌混凝土、预制部品(部件)等,施工、监理企业严禁使用,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五、加强工地现场预拌制品和预制部品(部件)的质量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应当带头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推动监理制度向工厂延伸,加强预拌(制)现场监督,监督费用列入监理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制订。探索两环节监理回避制度。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工地监理和预拌(制)企业监理回避制度,确实无法回避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核实核准。试行举牌验收制度。预拌制品和预制部品(部件)等关键构件的有关指标纳入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举牌验收,建立主要材料质量责任标识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完善混凝土耐久性地方标准和定额

开展针对混凝土耐久性监管指标和技术体系专项研究,修改完善相应法规和标准,增强监管能力和实效。坚持严管严控、高标准高要求,充分考虑本市海洋性气候、软土地基地下水位较高等复杂情况,统一制订符合宁波实际的建设项目混凝土、机制砂质量监管等地方标准,并严格执行。加强机制砂价格管理,完善现有机制砂价格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根据市场行情采集测算并发布机制砂信息价,引导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建立信息化平台为基础的质量追溯机制

制订出台建筑材料生产、供应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标准执行力度,严格产品检验交接,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在强化建设用砂日常质量监管基础上,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发建设地方建筑材料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全链条、全网络、全方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预拌制品和预制部品(部件)质量全过程、可追溯监管机制,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关键责任主体地位,由施工企业协同工程监理、检测、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管控预拌制品和预制部品(部件)等建设用砂主要使用单位,实现混凝土预拌制品和预制部品(部件)质量控制目标,倒逼全行业全方位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八、促进机制砂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区县(市)要按照“就近就地保障”原则,积极培育扶持符合清洁化、绿色生产的机制砂生产企业,解决区域内供需矛盾,要按照“一项目一协调机制”的办法,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砂市场供应稳定,确保价格不上涨、质量不降低、货源不间断。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18〕22号)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工程垃圾、尾矿废石资源化再生利用机制砂技术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进建设用砂替代产品开发,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工程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再生机制砂。统筹编制以建设用砂(石)为核心的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各属地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九、严格规范建设用砂市场秩序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稳控责任,督促辖区内建设用砂生产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加快市场供应,严格遵守市场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公开销售。支持国有投资公司、本地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等为纽带,创新商业模式,加强与矿山、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的合作,延伸产业链,提升集中度,打造集材料生产、供应、施工于一体的产业集团。加强企业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囤积居奇等各种违法行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属地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建设用砂监管的通知》(甬建发〔20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海关

宁波海事局

 宁波海警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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