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6-09 14: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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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技术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工程实践经验,我局组织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进行了修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甬DX/JS003-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的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提前实施本细则,《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同时废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以优化或变相优化为理由降低设计标准,压缩建设成本。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本细则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照本细则进行勘察设计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等方式降低本细则设计标准,确保设计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查清责任,并依据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惩戒,确保本细则得到有效和全面落实。

我市住宅建筑设计已有技术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第6.1.7条第1款不再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电子文本可在宁波建设网(http://www.nbjs.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设计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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