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局(分局):
为全面评价全市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2020年度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7日
2020年度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评价全市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检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效,根据市“五水共治”(河长制)考核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考核原则与方式
1.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应坚持“遵循规则、完善机制、推进工作、减轻负担、注重实效”原则。
2.考核方式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际,按照日常工作推进和年底现场考核并重的方式进行,分为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
日常考核:对日常工作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资料应及时录入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并上报,考核组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核定评分。
现场考核:考核组赴现场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举措、工作实效、扣分内容和加分内容。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通过监管平台核实,不需要提供考核台账。各地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将相关证明资料录入监管平台,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1.工作举措(16分)
(1)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1分),并细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1分)
区县(市):未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扣1分;未制定完善2020年度考核办法扣1分。
(2)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1分)
区县(市):未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扣1分;每有1个所属乡镇(街道)未建立巡查制度扣0.25分,扣完为止。
(3)区县(市)政府有部门协调机制。(1分)
区县(市):无协调机制扣1分。
(4)区县(市)有专人定期维护监管平台。(1分)
区县(市):无专人定期维护监管平台的扣1分。
(5)区县(市)制定标准化运维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并按方案、计划实施。(2分)
区县(市):无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扣2分,方案、计划中未体现“千吨万人”内容的扣1分,未按方案、计划实施酌情扣分。
(6)区县(市)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处理设施新建(2分)和改造工作计划(2分)。
区县(市):未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处理设施新建工作计划的,扣2分;未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年度处理设施改造工作计划的,扣2分。
(7)区县(市)组织运维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解决运维相关问题等。(2分)
区县(市):未组织培训扣1分,未组织参加培训、指导企业培训、解决问题扣1分。
(8)区县(市)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制度。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在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制度中有专门内容明确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管理制度。(1分)
区县(市):未出台资金管理办法,也未在相应管理制度中明确资金管理制度内容的扣1分。
(9)各乡镇(街道)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队伍和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1分)
区县(市):每有1个乡镇无管理制度扣0.1分,无管理队伍或未明确相关人员扣0.2分,未设立投诉电话扣0.1分,无专人负责扣0.1分,扣完为止。
(10)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1分)
区县(市):1次未报送扣1分;每有1次未按时报送扣0.2分,扣完为止。
2.工作实效(86分)
(1)区县(市)对乡镇(街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年中检查、年底考核。(3分)
区县(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下发的整改单数量及整改质量(1分),以区县(市)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分0.4-1分;未进行年中检查扣2分;未进行年底考核扣2分,扣完为止。
(2)区县(市)有计划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巡查数量和比例自定,巡查记录及时上传;乡镇(街道)巡查,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设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对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设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全覆盖并有记录。(3分)
区县(市):未按要求巡查的扣3分;每有1个乡镇(街道)未按要求进行巡查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区县(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活动,协调推进工作和解决问题。(1分)
区县(市):未开展协调活动扣1分。
(4)数据库基础信息再复核。(10分)
区县(市)根据管理要求完善运维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对基础信息再复核并入库。行政村(居委会)基础信息表(2分)、设施基础信息表(4分)、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基本信息表(1分)、复核信息入库上报(3分)。
区县(市):每有1个行政村基础信息表填报错误和空缺的,扣0.05分,扣完为止;每有1个设施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和空缺的,扣0.1分,扣完为止;每有1个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和空缺的,扣0.05分,扣完为止。复核信息入库上报得3分,未经同意延迟1个月内完成扣1分,延迟超过1个月未满2个月扣2分,延迟超过2个月扣3分。
(5)标准化运维任务完成情况。(15分)
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完成任务(指市定任务,含“千吨万人”)(7分)。工作质量(8分):自评、复核(2分),标准化运维公示牌(1分),处理设施问题与整改(3分),处理设施体检报告(2分)。
区县(市):未完成任务扣15分。
任务都完成的得7分。工作质量评分:每有1个处理设施未进行自评或复核的扣2分,自评、复核质量差的酌情扣分;每有1个处理设施无公示牌或未按要求设置公示牌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有1个问题处理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未整改的扣3分,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处理设施体检报告质量差的,酌情扣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5分)
区县(市):全部开工的,得5分。
(7)区县(市)统筹安排有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2分)
区县(市):区县(市)未统筹安排有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扣1分,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的,酌情扣分;区县(市)未统筹有关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的,扣1分,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的,酌情扣分。
(8)水质检测频次(2分)
水质检测频次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实施。运维主管部门按规定检测频次占40%,运维公司按规定自检频次占60%加权平均计算。
区县(市):水质检测频次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实施。运维主管部门按规定检测频次占40%,运维公司按规定自检频次占60%加权平均计算。
(9)水质检测达标率(18分)
出水水质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实施。按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抽测合格率60%、运维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合格率30%,运维公司自检合格率10%加权平均计算。
区县(市):出水水质考核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评价导则》实施。按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抽测合格率60%、运维主管部门委托检测合格率30%,运维公司自检合格率10%加权平均计算。
(10)运维废弃物有明确的处置方式,并得到妥善处置(2分)。
区县(市):未明确处置方式扣2分。
(11)运维企业运维工作情况现场检查。(4分)
运维企业制定规章制度(0.5分)、有必需的从业人员(0.5分)、建立企业运维平台(0.5分)、运维过程记录(0.5分)、配备化验室(0.5分)、运维设施设备(0.5分)、设施运行状况报告(1分)。
区县(市):运维单位运维工作情况。
规章制度。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扣0.5分;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从业人员。无电工等必需的从业人员扣0.5分;从业人员、从业时间、业务培训不合理的酌情扣分。
企业运维平台。无企业运维平台扣0.5分;运维平台中运维基本信息、巡检记录、水质自检与分析、问题与整改落实记录等信息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运维过程记录。养护检查、水质取样化验、设施设备使用、易损易耗件更换等运维过程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化验室。无化验室或未委托有资质的化验室进行化验的扣0.5分;未配备化验人员、化验仪器试剂药品或未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提交化验报告与分析的酌情扣分。
主要运维设施、设备。未配备运维车辆、吸粪车、高压冲洗车、CCTV管道机器人等设备或配置运维设备不足的酌情扣分。
设施运行状况报告。未按照要求提交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报告的扣1分;提交的运行状况报告问题分析不全面、整改建议质量不高的酌情扣分。
(12)现场抽查。(21分)
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信息复核,处理设施的接户、管网、终端、终端区域环境和进出水水质等方面的运维质量确保符合正常运行要求,承诺出水达标的处理设施应符合出水达标要求,新建改造设施实施质量抽查。
区县(市)按以下要求考核评分:每个被考核区县(市)抽查至少3个处理设施(其中1个为“千吨万人”保护区内设施,1个非保护区内标准化运维处理设施)及其行政村的农户和户内处理设施信息,抽查至少2个新建改造处理设施。
行政村的农户及户内处理设施信息(1分):
结合数据库基础信息再复核,每发现1户实际情况与数据库基础信息不符的,扣1分;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酌情扣分。
处理设施的公共管网抽查(5分):
接户井(无接户井的,检查离农户最近的检查井)不少于3个。1处接户井开裂、无格栅或栅渣不及时清除的,扣0.5分;1处生活污水排放口未接入接户井的或有雨水管接入的,扣1分。
其他检查井不少于3个。1处检查井井盖、井体开裂损坏的,扣1分;井内有污泥淤积、垃圾留存的,扣0.5分;未按规定设置防坠网的,扣0.5分;有雨水管接入的,扣0.5分。发现其他异常情况酌情扣分。
现场管道检查(由运维单位配合)不少于2处,每处不少于20米。发现1处堵塞的,扣1分;1处破损或严重变形的,扣1分。
处理设施的终端检查(5分)
运行情况(有无占用,进出水量,人工湿地运行情况,流量计、监控监测、水泵、风机、电表等设备)(2分)。终端用于非处理设施功能的,扣2分;进出水量异常,原因不明的,扣2分;人工湿地堵塞或植物生长差的,扣2分;其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使用的,发现1处扣1分。
进出水水质情况(2分)。正常运行的处理设施,根据进出水浊度、气味、颜色初步判定进出水水质情况,进水清澈、无气味,出水浑浊有气味、颜色偏深、有泡沫的酌情扣分。
终端区域环境(1分)。根据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程度,酌情扣分。
新建改造处理设施实施质量(10分):
过程监管(4分)。对单个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图、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横道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集中采购建筑材料抽检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施工与监理人员资格和到位等方面现场检查评价,酌情扣分。
竣工验收资料(1分)。工程项目完成后无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资料未录入监管平台的,扣1分。
出水达标情况(4分)。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设施出水水质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扣4分。
改造时的污水临时处置措施(1分)。改造时无污水临时处置措施的,扣1分。
3.扣分内容
出现下列情况1件扣1分:
(1)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2)被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水事项。
(3)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
(4)中央、省级和市级环保督察中发现问题的。
(5)未建立“五位一体”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的。
4.加分内容(不超过18分)
对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
(1)市委、市政府,市级主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1分),
省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表扬、表彰(2分)。
(2)市级电视台、报纸正面报道的(1分),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报纸正面报道的(2分)。
(3)市级经验交流发言的(1分),省级及以上经验交流发言的(2分)。
(4)召开过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的(1分),召开过省级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的(2分)。
(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创新(1分)。
(6)疫情防控宣传报道(1分)。
(7)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标准化运维年度目标任务(1分)。(7月份完成加1分,8月份完成加0.7分,9月份完成加0.5分,10月份完成加0.3分,其中,任务量较大的酌情考虑)。
(8)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覆盖率(2分)。(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标准化运维覆盖率第一名加2分,覆盖率第二名加1.8分,覆盖率第三名加1.6分,覆盖率第四名加1.3分,覆盖率第五名加1.0分,覆盖率第六名加0.7分,覆盖率第七名加0.5分,覆盖率第八名加0.3分)。
(9)“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无“千吨万人”区域的,以环境敏感区为准)(1.5分)。(保护区内所有设施实现标准化运维加1分,保护区内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全部实现标准化运维的加0.7分,保护区内标准化运维质量较高酌情加0.2-0.5分)。
(10)第三方专业化运维率(1分)。按已移交设施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比例计分。
(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率(1分)。按移交比例计分。
(12)代表市参加上级督查考核且成绩排在全省前三名的加1分。
(13)以区县(市)为单位规模化运维的加1分(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不超过2个的加1分,3个以上的酌情得分)。
四、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一)区县(市)自查。
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考核办法的考核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住建局书面提请考核。自查应在11月上旬完成。
(二)各区县(市)书面提请考核时应报送下列附件:
(1)区县(市)年度工作总结;
(2)区县(市)自查评分表;
考核报告附件通过监管平台上报。
(三)考核组考核。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成立考核组,考核组对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要求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现场考核分数填写“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并形成考核报告。考核工作在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五、考核结果确定和作用
区县(市)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四名的为优秀,分值在75分以上(含),90分以下的为合格;分值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发生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信访事件取消评优资格。
区县(市)考核等次:根据考核组考核报告,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复核后排名公布。考核结果作为“五水共治”“美丽宁波”和“城乡争优”等年度工作评分依据。“五水共治”工作考核评分:优秀的为满分,合格的将考核分数按比例换算成“五水共治”考核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得分,不合格的为0分;“美丽宁波”和“城乡争优”等工作按相应评分要求确定。
市财政局将根据考核结果,下拨奖补专项资金。
六、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