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委网信办,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5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请各地按照《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并于2020年9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表、明细表(见附件2、3、4、5)上报市住建局房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谢佳明,联系电话:89180565(兼传真),电子邮箱:1831025163@qq.com。
附件:1.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委网信办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着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集中解决近期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矛盾突出的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抑制投机炒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各地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明、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以及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
3.委托没有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
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项目,验资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或者要求购房者将预订款、定金等资金存入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5.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购房者收取的预订款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6.商品房和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误导消费者,或者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7.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或者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销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的;
9.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销售商品房,未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10.未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房,或者交付样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规范;
11.未按规定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传商品房预定信息;
12.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购政策;
13.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恶意炒作、虚假宣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1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15.将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者车位(库)销售给他人;
16.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以“售后包租”形式销售商品房;
17.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1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2、在门店、互联网平台、APP等发布未经核验或者标注虚假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
4、为保障性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全面告知购房人;
6、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委托书、中介合同、网签合同;
7、诱导、唆使、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8、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等作为购房款;
9、未按规定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签服务;
10、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1、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等骗取税收优惠;
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模式骗取租金;
13、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照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
14、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5、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8月)
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各在售和即将销售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收集线索。
(二)检查查处阶段(2020年9月)
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销售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对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途径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由网信办进行查处;对违规为购房者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等行为,由人行、银保监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应视情节轻重对查处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入等措施。
结合检查查处情况,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建部门应汇总当地整治情况,并在9月底前将整治情况表、明细表(见附件)及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住建局。
(三)督查抽查阶段(2020年10月)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查处基础上,市住建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事关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切实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引导新闻媒体和自媒体对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查处重点和采取的措施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