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工分包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9-14 09: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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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6-2020-0007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精细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督查及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具体实施机构,做好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及时准确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同。

二、切实保障建设程序,规范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发包或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的,均属于违法发包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一个单位工程的一项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分包给一个专业分包单位,劳务作业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直接确定分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三、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

深入推进建筑市场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完善企业、人员、项目和诚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质量,将专业承包企业信用和关键岗位人员信用纳入信用体系,实现市场与现场互联,信用系统和监管系统互通,拓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覆盖面,提高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针对性。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管理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核对确认。未经录入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分包单位的工程业绩,信息录入不及时或录入有误的,应予以通报及信用扣分。

各地应切实落实对建筑工程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重点强化对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建筑业无欠薪各项制度、建筑用工实名制等的现场监管。原则上各在建项目一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纳入强化监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在建项目,应实施差异化监管并提高检查频次,现场检查结果要及时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切实强化分包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

承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后,方可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及时维护信用信息,加强对专业承包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配合义务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

对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先选定分包单位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通过其它推荐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均视作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确定指定分包单位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信息录入,并将指定分包工程纳入总包管理及进行款项支付。建设单位应赋予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协调的权限,指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筹管理,指定分包工程出现工期延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指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过错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因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而导致过错的,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酌情处理。指定分包单位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人工资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纳入重点监管,通过差异化监管手段对其进行顶格管理。

五、切实完善人员管理,维护从业者权益

严格落实工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各项要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应满足基本数量要求,严格履行到岗履职职责,并保持现场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项目现场考勤,并建立个人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满足主管部门规定的变更条件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变更理由进行记录。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配备符合所承接工程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专业分包单位,其现场管理人员需按要求配备充分并进行全程考勤。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本若干意见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4日

文字解读:文解《关于加强施工分包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图解:图解《关于加强施工分包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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