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平台建设类奖补申报评审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0-14 15: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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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1〕96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平台建设类奖补申报评审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3日


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平台建设类奖补申报评审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做好平台建设类奖补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方案。

一、申报条件

1、与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成功,实现数据推送并正常运维;

2、租赁合同备案数量达到1000份以上。根据租赁合同备案数量,按照100元/份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平台建设类奖补为一次性奖补;

4、平台建设类奖补还应当符合《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及《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21〕20号)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对象

平台建设类奖补由租赁平台的运营企业申报。

三、申报材料和评审标准

详见附件。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申报法人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

(二)专家评审。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奖补资金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进行评审。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评审不通过的不纳入该次奖补范围。

(三)结果公示。市住建局将评审奖补结果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资金拨付。奖补资金由市级部门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结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附件:宁波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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