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交通干线沿线两侧敏感建筑物降噪减振设计标准的意见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0-29 13:57 浏览次数:
字号:

甬建发〔2021〕99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城乡交通干线快速推进,车辆通行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居民反映越来越强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交通干线沿线两侧敏感建筑物降噪减震设计标准,切实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品质和生活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规划控制和方案引导

科学合理设定铁路(含城际轻轨)、城市轨道、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下统称城乡交通干线)区间两侧土地开发类型和强度控制,提高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以下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居民和用户的生活质量。城乡交通干线在确定规划布局时,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环评及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划定建筑物退让距离。在土地储备和出让阶段,应充分考虑城乡交通干线影响,合理确定楼面地价,在项目方案审查阶段,引导建筑采用封闭式阳台、加大退让距离等设计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对于远期地块项目可通过预留安装技术条件,待地块项目启动后与地块项目同步实施,其相关费用由地块项目承担。

二、提高设计标准的大众识别性

提高城乡主要干道沿线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标准。城乡主要交通干道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外墙窗户,应当采用“三玻两腔”门窗,且玻璃厚度不应低于5mm、空腔厚度不应低于9mm。允许经过充分论证采用满足隔声降噪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类型门窗;采用其他类型门窗时,玻璃厚度不得低于8mm、空腔厚度不得低于12mm。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时,应当在楼盘销售处公开窗户样品,包括建筑整窗性能检测等报告,切实保障购房人知情权,接受购房人监督。提高轨道交通两侧敏感建筑物的降噪减振设计标准。对于轨道沿线已规划为居住、医疗、教育等对噪声有防治要求用地的,优先采用地下方案;如轨道交通经规划论证需采用高架方案的,城市轨道必须采取相应减隔震及隔声降噪措施以满足要关规划要求,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城市轨道建设成本。对城乡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全面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基础采用隔振构造、楼地面采用浮筑楼板构造等减隔震措施。

三、高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于国家、省制定且涉及房屋安全、建筑节能、消防、抗震等标准或技术要点的,在本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前,高于本市地方标准的,包括城乡交通干线两侧敏感建筑物、所有城乡居住建筑均应当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对本市地方标准高于国家、省制定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地方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把关。对国家、省和市标准标准中出现的“宜”字条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不应低于该条款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对国家、省标准或市地方标准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或规范上的冲突,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提高施工图设计审查水平

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应到现场踏勘,了解对工程项目不利的周边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建筑物、高压线及高压走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管线、边坡及河流等)情况,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编制周边环境专篇,明确周边环境对本工程项目的不利影响,并在勘察平面图及建筑总平面图中清楚表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勘察设计文件中周边环境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行审查,以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中没有周边环境专篇的或者建设工程周边环境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图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原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