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0-09 11: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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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1〕95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燃气设计,提高我市管道燃气配套项目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宁波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应配套灶前管(从灶前阀门到燃具这段距离的燃气管道),灶前管应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或金属不锈钢软管,不得使用普通橡胶软管。使用金属不锈钢软管时应采用螺纹接头,按照《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执行;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时按照《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CJ/T490执行。

采用燃气制热水及地暖用户,室内燃气支管应使用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采用螺纹接头,按照《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26002执行。

二、新建住宅应配套布设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同时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信息远程传送功能。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燃气燃气设施范围进行管理,并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

按照“谁配套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装置、谁负责安全检测系统场景建设要求”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统一安装并支付费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整合各燃气经营者用户管理平台数据,并适时接入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监管监测平台和市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信息远程传送和接收平台单位不得以流量费、通讯费等任何名义向住宅用户收取费用。

三、燃气锅炉房、燃气溴化锂直燃机房等商业燃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排风排烟设备并设置事故通风系统,通风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平时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小时;

(二)当燃气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三)应满足排出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四、管道燃气经营者委托的燃气专项设计应配合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施工图中明确燃气立管的安装位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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