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1-11 1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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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1〕102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防范工作,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数字赋能、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提升工程消防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浙建城管函〔2021〕155号)、《关于推进202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甬建函〔2021〕82号)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2021年以来全市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竣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

(二)按照检查范围内项目数量不少于2%比例,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重点检查: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项目。

2.不合格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参建的项目。

3.既有建筑改造、室内装饰装修,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项目。

二、检查安排

“双随机”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安质总站信息系统排查、台账检查、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事项包括: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情况。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依法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3.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未依法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不停止使用的情况。

4.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

(一)自查阶段(2021年11月20日前)

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安质总站负责督促所监管项目建设各方主体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二)监督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12月5日前)

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安质总站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双随机”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并形成抽查清单,同时开展各自监管项目的检查。

各单位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网络操作端)、《区县(市)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我局将对各单位“双随机”检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三、有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应突出受检工程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申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落实情况、临时性建筑在获得批准文件后申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落实情况;受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对象;积极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掌上执法”,实现检查全过程影像记录;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三)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查工作,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地各单位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2021年11月20日前报送“双随机”抽查清单,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区县(市)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和工作小结(报送联系人:赵姝,联系电话:89385152)。


附件:区县(市)检查情况汇总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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