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建筑业“双随机”检查结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4-06 17: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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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市住建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20〕100号)、《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0〕100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建筑业、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和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双随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予以公布。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建筑业、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通过企业自查、建设主管部门资料审查、实地核查三个阶段,对企业现有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以及企业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实时性等内容进行了检查。

(二)本次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双随机抽查,重点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前,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情况

(一)建筑业企业。根据“双随机”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了64家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企业29家,不合格企业30家,停业(无法联系)的企业4家,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1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30家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和“双随机”检查相关要求,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后,26家企业整改合格,4家企业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双随机”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的8家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进行检查,抽取8个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及竣工结算审核)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优秀2家,良好2家,合格4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双随机”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了7家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企业4家,不合格企业1家,申请注销资质企业1家,无法开展检查企业1家(被吸收合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1家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和“双随机”检查相关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了13名具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了检查。经检查,3人已离职无法开展检查,10人未发现问题。

(五)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根据“双随机”检查相关规定,我局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了宁波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土建工程TJ5119标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总体良好,未发现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部分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各专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未按标准要求配置,存在多项资质共用一个技术负责人但又不能同时满足多项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部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数量不能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息录入更新不及时。部分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后未能及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或者人员未及时录入信用系统。

三、处理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4家建筑业企业,撤回并注销其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营业执照已注销的1家建筑业企业和已停业(无法联系)的4家建筑业企业,注销其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详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一)全市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定期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改正。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修改。

(二)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企业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对检查不合格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要依法撤回其相应的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撤销其相应的建筑行业企业资质。

(三)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僵尸企业”的清理,对已停业或已依法终止的建筑行业企业,要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删除相关信息,以确保系统信息准确。


附件:1、2020年度建筑业“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20年度建筑业“双随机”检查撤回(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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