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泥浆固化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5-14 16: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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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材管理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建筑垃圾处置涉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推动新型城市化和回应民生关切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市政府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泥浆管理,强化源头管控,推进源头减量,提高建筑泥浆处置的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源头减量实施方案》(甬建发〔2019〕62号),结合市场调研,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泥浆固化处置工作

(一)泥浆固化处置原则。建筑泥浆固化处理以“因地制宜、综合比选,现场固化和集中固化同步推进”为原则,全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根据项目规模、场地实际情况、区域泥浆固化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点规划建设情况,择优选取在工地内设置泥浆固化处理设备就地固化,或委托泥浆固化处置点集中固化的方式。对于确实无法实施泥浆固化的项目,需按照规定向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施工现场禁止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或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及河道。

(二)规范泥浆固化处置。建筑泥浆固化处置应符合《宁波市建筑泥浆固化处置暂行标准》(2019甬DX-02)的规定。实施泥浆就地固化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自行在施工现场设置泥浆固化处置设备就地固化泥浆,或委托具有相关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泥浆现场固化处理。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固化泥浆含水率。泥浆固化处置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处置装置应设定安全工作范围,设定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布置收集管网、沉淀池、固化处理站等设施及泥渣堆场。

委托泥浆集中处置点集中固化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关经营证照的泥浆集中处置点,并签订处置合同。

(三)保障泥浆处置费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对工程项目的泥浆产生总量及固化后总量进行测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泥浆固化处置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泥浆固化处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二、加强建筑泥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一)加强建筑泥浆源头治理。建筑工程在设计时,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20〕53号)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选用减少泥浆产生量和排放的工艺,施工单位积极研究创新施工工艺,减少建筑泥浆产生,场地条件允许的,鼓励泥浆固化土用于基础回填、绿化用土及景观堆土,做到源头减量。

(二)加强建筑泥浆处置利用全产业链培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巩固深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成果,加强交流互动和经验互鉴,主动协同属地综合执法等部门推进建筑泥浆集中固化点规划建设,通过集中固化降低能耗、环境负担和提高生产效率。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建材企业积极利用泥浆固化土生产绿色建材产品,做好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市场拓展培育和集中建设一批集建筑泥浆固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企业,形成产业链。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组织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建筑泥浆固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

(二)完善机制,加强监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筑泥浆固化工作和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建筑工地泥浆固化和资源化利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强化建筑泥浆固化土再生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符合标准的建材产品。施工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落实建筑泥浆固化工作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推荐资格。

(三)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明确工程项目建筑泥浆处置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泥浆固化处置专项方案,结合工程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审核建筑泥浆固化处置专项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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