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2020年我局审查住建领域各类合同共计129件,以技术服务合同、代建工程合同、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审计服务合同、广告服务合同等为主,以格式文本居多。合同审查整体情况良好,但也有部分合同存在问题,如实际履约后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合同招标程序倒置、合同内容约定不够全面等问题。为加强合同监督,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3〕168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甬建办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住建领域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包括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文本签订、报备归档等环节。各处室(单位)应当在实际履约前先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后补、倒签合同。如有特殊情况的,合同盖章前需由承办处室出具情况说明,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应经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送交合法性审查时需附带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的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在合同中写明授权事项或另行提供书面授权。
二、加强事前合法性审查。订立书面合同前,应事先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报送合法性审查的合同应当符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局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由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把关。审查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DB3302/T1078—2017),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合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避免合同后续履约风险。
三、强化合同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监察、财务、审计等多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要梳理自身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防范、化解合同法律风险。对发现侵害单位利益的合同、行为等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情况,及时报单位法制机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
四、落实重大合同备案制度。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以上(含)或者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及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合同,需将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及时送交局法制审批处,并在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信息管理系统的“行政合同管理功能模块”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适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总结归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争议,适时邀请顾问律师、专家组织开展合同知识培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合同规范化管理意识,避免风险发生。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合同管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