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1-06-23 14: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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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

2021年6月22日下午我局下发《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在《紧急通知》的基础上,对大检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

各地要对桩架高度超过20米、自行走式、动力头置顶式、根植桩式、长螺旋压灌桩和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工艺的设备重点排查,奉化、北仑、象山等含砂砾层地质区域使用以上桩基工艺和高桩架设备较多的地区,着重普查。

二、重点核查内容

(一)桩机施工路基的稳定性、承载力(特别是前期集中降雨冲泡后场地土体稳定性、承载力);

(二)场地平整回填材料和厚度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方案是否经过验算和各方主体会签;

(三)桩机是否有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并与实际设备相匹配,是否存在擅自改装现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对与鄞州“6·22”机械伤害事故项目(邱一村安置房C1-4项目)中采用类似设备的桩基的在建工程,进行摸排统计,将桩机使用情况于6月25日前,汇总报至市建设安质总站总师办,桩基工程复工时间另行通知,不得擅自复工作业。
    (二)各地要举一反三,加强对施工作业妨害场地外道路通行安全的监管。原则上禁止施工场地外进行堆物和起重吊运作业。确实无法避免的,场地外进行起重吊运时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属地街道或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涉及临时封闭道路的,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作业时周边应设置警示隔离带,落实专人做好安全引导工作。


附表:2021.6.23关于建筑施工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附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