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7-16 16: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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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排查整治的通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甬安委办〔2021〕41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审批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2日24时起,暂停《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波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甬建会纪〔2021〕28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执行,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整治的消防专项审查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不再适用《会议纪要》。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项目,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可以继续按《会议纪要》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期间,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均须按规定由具有燃气资质单位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新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的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三、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须对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城镇小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浙江省DB33/T 1155-2018)等标准开展工作,重点落实以下条件:

1、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应固定地点露天(或罩棚下)设置,不应设在室内或封闭,储罐四周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所有储罐总容积的防火堤;

2、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安全间距应满足《城镇小型燃气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表4.1.2和表4.1.3的规定;

3、燃气储罐、气瓶组存放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警报器,能在现场和控制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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