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08-25 15: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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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质量强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分三组于2021年8月2日至8月6日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本次对全市有注册检测机构的14个区(县)市、功能园区开展了督查,主要督查各地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从检测机构资质情况、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测机构行为情况三个方面抽查了25家检测机构,督查组共发出整改通知单25份,处罚建议3份。总体情况来看,各检测机构都按要求开展了自查,属地主管部门全数开展了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检测机构基本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实际人员基本满足相关要求,检测场所及检测设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检测机构基本上在资质规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但通过检查也发现部分检测机构质量管控不严格、检测机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检测机构资质方面

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人员不足;部分检测设备受损,不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检测仪器未按计划检定、校准;仪器设备标识和化学试剂贮存不规范,室内空气中TVOC检测用的16种控制污染物缺单标物质;仪器设备使用未及时记录或记录信息不完整,仪器设备维保记录不及时,设备处于停用状态无明确标识;检测设备置于检测室外,检测场所及环境条件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温度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方面

存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现象;委托参数填写不全;委托检测依据与检测依据不一致;样品试件无单独的接样台账、编号标识不完整、无流转单、未按要求留样;低应变检测报告桩位图中无桩号信息;检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日期的年份信息;检测委托书部分检测参数描述不准确;桩基低应变完整性记录缺分析成果信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记录缺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信息;混凝土回弹原始记录无记录单编号;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三)检测机构行为方面

无公司内部上岗授权;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为同一人;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只有一个检测人员签字;现场检测部位不符合标准要求;现场检测测区布置无代表性;检测现场无标记无法溯源,检测数据与现场监督检数据有较大差异;检测报告的检测部位与检测方案不符;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回弹等现场检测原始记录缺少测区示意图信息;混凝土回弹的碳化深度检测缺过程记录。

三、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根据检查情况,对宁波同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象山精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海格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余姚市天远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奉化区诚信精益建设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检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信用扣分。

(二)处罚建议。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宁波同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象山精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检测单位下发执法处罚建议书,由属地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核查问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下步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并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全面规范自身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

(二)各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管理,坚持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要加强检测工作过程管理,高度重视样品流转、仪器设备、原始纪录和检验报告管理,建立自我改进机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要严格执行检测工作流程,同步强化检测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管理,有效实施仪器设备检定、维护和保养,保证检测仪器设备正常运作,提升检测水平。

(三)各检测机构要加大检测人员培训力度,狠抓检测队伍建设,提高检测人员业务素质,重点加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接样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检测机构整体水平。

(四)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进行“回头看”复查,对自查自纠不到位、问题严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整体水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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