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系列政策上线”解读②分期开发或占地面积较大的小区是否可以分割成几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11-01 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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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询问:

所在的小区属于分期开发中的其中一期项目,因小区整体面积较大,业主人数众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事项决策有难度,加之所在分期区域四周有独立围墙与其他几期项目分割开,相对独立,是否可以申请对目前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割?

条款指引: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划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一)因河道、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历史原因、分期开发以及其他生活习惯形成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可以分割且符合规划配置相关条件的;(二)规模较小的物业管理区域与毗邻物业管理区域合并的。

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分配方案、业主大会决定等材料。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和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决定不予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答疑解惑:

物业管理区域,是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资规部门和所在地街道,考虑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等诸多综合因素后确定,一般情况下不作重新调整。如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就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即:因河道、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历史原因、分期开发以及其他生活习惯形成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可以分割且符合规划配置相关条件的。这一类小区一般规模较大,已实际分成两个以上独立区域,且均有各自独立管理运行的公共设施设备。对于这些独立区域,在业主共同表决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独立管理。

但业主们需要明确两点:一是符合分割条件的认定,除了独立区域,还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目前不少分期开发的项目(包括部分住宅和非住宅并存项目)之间虽有清晰的独立围墙分割,但配套的设施设备并未独立(如供电设施、排水系统等),物业管理用房也是相对集中于其中一期项目,这一类情况就不符合分割条件。二是分割物业管理区域势必会带来原先小区业主共同享有权利的部分丧失,如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以及收益权利的缩减等,业主共同决策的事项和范围也会随之缩减。所以业主们在申请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时,务必依法依规、严谨审慎、综合权衡,用好手中的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