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修正背景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两次修改,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为适应改革后的消防监管工作体系,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新修改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在2017年《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基础上,新增条款17处,删除条款6处;另外涉及修改条文达到50处,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其中,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具体职责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职责
《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新修改的《条例》在承继新《消防法》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职责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哪类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哪类工程是其他建设工程,住建部2020年4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里面有比较具体的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包括十二项内容。
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职责
《条例》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浙江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将住建部门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写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法规的修改顺应了新形势,火灾事故调查实行联合调查,有利于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动配合,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高效 ,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高质量发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举措在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建设厅2020年12月联合印发的《消防救援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试行)》(浙消〔2020〕160号)里面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抽查工作程序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方面的程序。
《条例》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哪些修改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宁波市住建局2022年1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线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22〕2号)里面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消防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十项内容。
《条例》第二十六条 能源、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
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四部门2021年2月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1〕3号)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工作程序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领域“数字治理”职责
数字化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围绕浙江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浙江积极推进消防领域数字化治理。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开发了“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管控平台”,在“浙里办”上线“单位自主管理”应用,给单位提供免费的标准化管理工具,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实现对单位的数字监管和有效监督。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火灾防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执法职责
修改后的《条例》赋予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的执法权。
《条例》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