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5-19 09: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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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2〕48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土木建筑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七张问题清单”和“除险保安”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塔机布置方案设计

(一)塔机布置方案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编制依据、塔机基础设计及计算书、塔机进场安装计划、分阶段塔机平面布置图(包括土方阶段、地下室结构阶段、上部主体结构阶段)、塔机基本情况(包括塔机型号、数量、位置、高度、附着杆设置情况、塔身之间水平距离、初始安装高度、顶升次数及顶升高度);当多台塔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还应编制群塔施工专项方案,明确群塔防碰撞措施、应急预案等。

(二)每个施工阶段塔机平面布置图中应体现以下要素:

1.主要材料堆放点(钢筋、木料、装配式构件、钢构件等);

2.主要加工作业场地(钢筋棚、木工棚等);

3.主要施工道路(大型运输车辆道路,以及泵车停靠位置等);

4.装配式构件在建筑物上的安装位置及单件重量;

5.塔机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6.地下室加固区域。

(三)任意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机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四)限制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和高新区由环城西路(雅戈尔大道)、鄞州大道、福庆北路(福庆南路)、环城北路(中官新路)围合区域,以及鄞州区邱隘镇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塔机布置时,起重臂回转半径原则上禁止覆盖围挡外区域,若覆盖范围为河道、田地、绿化带和闲置场地等不涉及人流聚集活动的区域,可不受限制。

其他区(县、市)、开发园区也应当在城市主要道路周边和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地区内划定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限制区域。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

(一)塔机、施工升降机应具有人脸识别关联设备操作功能,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自宁波市建筑施工人员培训管理系统获取。

(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黑匣子)应具有超载限位、变幅限位、超高限位、回转限位等安全限位装置工作状态实时监测功能,监测数据接入数字管理平台。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以及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降节,维护保养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通过影像记录留痕追溯,其中照片应具有拍摄地点及时间水印,影像记录2天内上传数字管理平台:

1.安拆作业前全体人员与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员合影,安拆完成后设备现场整体照片;

2.塔机检测报告应附设备铭牌、安全限位装置、设备基础等照片;施工升降机检测报告应附防坠安全器、上下限位、驾驶室操作台等照片;检测机构应在检验后2天内出具检测报告;

3.塔机维护保养记录应附基础、塔身整体、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变幅小车、驾驶室操作台、力矩限制器、平衡臂、最上一道附墙等照片;施工升降机维护保养记录应附升降机地面围护整体、吊笼内部、驾驶室操作台、防坠器、最上一道附墙、导轨架整体、吊笼顶(含传动板)等照片。

(四)根据建筑施工现场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最大起升高度,合理选择塔机型号和规格,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富余量应大于10%。

(五)相邻塔机需进行物料传递运输的,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吊重物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均不能超过相邻塔机额定起重力矩的90%。

(六)塔机顶升作业时,相邻塔机起重臂覆盖顶升作业区域的,应采取措施禁止该塔机起重臂进入或暂停作业;塔机拆卸作业时,起重臂覆盖施工升降机吊笼运行空间的,应暂停施工升降机使用。

(七)当塔机需要附着时,塔机中心与建筑物外立面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且附着杆的长细比不得超过120;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附着装置时,应由塔机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专项设计、制作。

(八)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的民工宿舍、办公室、加工作业场地等临时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与高压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起重臂越过高压输电线时,应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九)限制场地(围挡)外起重吊装作业,因施工组织或技术原因确实无法避免的,应获得属地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书面认可,并按相关规定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专人旁站监护。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日常检查,保险风控机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手册》分类分级评定;保险风控机构应即时反馈检出的高风险项,并通过数字平台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加强辅助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未覆盖区域,需要使用汽车起重机等辅助起重机械完成吊装作业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吊装方案,充分考虑基础平整度和承载力、支腿占地范围、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等因素,确定吊装作业位置;根据作业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选择汽车起重机型号;并根据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确定吊索具规格和吊装方法。

(二)若汽车起重机为租赁形式,施工单位应审核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汽车起重机租赁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定期检验报告等;严禁使用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登记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汽车起重机。

(三)所选用的汽车起重机型号应满足施工现场钢筋、装配式构件等建筑材料的最大吊重、最远吊点、最大起升高度等吊装要求,且富余量大于10%。

(四)汽车起重机信号司索工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汽车起重机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

(五)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汽车泵作业区域与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重叠时,应暂停塔机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专人全程监督管理。

四、确保施工道路安全承载力

(一)施工场地车辆等设备通行道路承载力应满足安全要求;后浇带梁端等部位加固措施应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严禁模板支撑架拆除后回顶;地下室顶板行车通道、材料堆场承载力应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必要时进行支撑回顶。

(二)已完成加固的作为施工道路或材料堆场、加工作业场地的顶板区域应设置醒目标识或工具式围挡,严禁运输车辆驶入非加固部位。

(三)塔机布置在地下室基坑内时,塔机拆卸时吊装作业区域所在的地下室顶板承载力应满足辅助起重机械工作载荷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加强措施。

(四)汽车起重机在基坑周边作业时,基坑周边承载能力应满足荷载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应对超载部分的支护体系采取加强措施。

五、加强工期工序管控

(一)严禁在未出具经图审合格的完整桩基设计施工图前,以及未取得经资规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前,擅自组织塔机基础施工。

(二)分段分层开挖的深基坑,建筑主体(设计标高±0.00以上)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浇筑应完成;采用分区开挖的深基坑,应在围护结构设计时设置分区开挖封隔措施。

(三)住宅建筑混凝土结构标准层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不得少于5天;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结构标准层施工周期不宜少于10天,不得少于8天。

六、实施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一)市区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限制区域内,塔机数量2台及以上的项目工地,其塔机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包括前述塔机布置方案)、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群塔施工专项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二)施工单位应在桩基础施工前,组织召开相关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应从“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明确专家组组长,组成人员应兼具或分别具有施工组织、工程技术、建筑起重机械专长,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三)论证会参加人员除论证专家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围护设计和结构设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塔机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

(四)论证专家应对起重吊装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本通知明确的相关技术规定作出结论。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

(二)本文件施行前,市区塔机起重臂覆盖范围限制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存在覆盖禁止覆盖区域情况的,应在相应塔机上设置回转区域限制器,运行期间塔臂不得伸出围挡外。

(三)对本文件施行后的新建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擅自组织施工,且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起重吊装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基础上,应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四)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文件实施后相关费用支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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