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补充技术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5-19 11: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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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2〕49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22〕1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甬DX-10)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体技术要求

光伏发电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相关要求;当项目为建筑群时,应根据项目产权和光伏配置用量等因素合理统筹配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按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二、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量要求

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住宅建筑光伏组件面积计算方法按《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甬DX-10)“4.0.2”条进行计算。

(二)新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光伏组件面积计算方法按《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4.1”节公共建筑中旅馆建筑要求进行计算。当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考虑时,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量核算因子不应小于1,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要求。

三、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量要求

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光伏组件面积计算方法按《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4.1.3”条公式进行计算,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因子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表“4.1.3”取值。当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考虑时,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量核算因子不应小于1,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要求。

(二)具有多种建筑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为各类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之和。

四、明确新建工业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量要求

新建工业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保证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必要时加大防火间距;火灾危险性是其他类别的建筑物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时,当屋面设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排放口时,应避开规范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

(二)新建工业建筑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光伏组件面积应按照不小于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屋面总面积的15%进行配置。

五、其他事项

(一)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起,新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应执行本补充规定。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出台或调整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按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参照本补充规定,按照能建则建、应建尽建的原则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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