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5-31 09: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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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进行补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逾期记录已报送征信部门的,予以调整。

三、自2022年5月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市区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提高至1500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应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及时制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深化和充分借助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全省政务服务网、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一事联办等渠道,简化办理流程,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异地办服务水平。同时,优化线下服务网点布局,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创新惠民服务举措,有条件的可开通邮件寄送、预约上门服务等业务办理模式,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