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海砂运输过驳销售使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2-09-20 14: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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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港口经营秩序,遏制水上交通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护航添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非法海砂运输过驳销售使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宁波海域开展过驳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海砂,严禁购销、运输、储存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海砂。

二、严禁码头装卸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渔业、公务等码头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违规开展沙石作业。沿线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管,杜绝冲滩作业等违法作业行为。

三、明知过驳的为非法海砂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船舶参与实施非法海砂运输、过驳作业期间,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等设施的或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无合法来源、无营业执照、无堆砂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砂石交易、经营砂石堆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无合法来源的砂石等行为;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经营、使用非法海砂行为提供堆场、交通工具,为其虚开、造假海砂合法来源证明。违者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使用非法海砂,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装配式建筑企业等使用非法海砂。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关停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和充当“行霸”、“砂霸”等黑恶势力的,将由海警机构及公安机关结合扫黑常态化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存在保护伞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八、凡知悉经营、使用非法海砂情况、信息的公民,都应当积极向公安、海警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相关部门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建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海事局

                    宁波海警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