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3〕83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23-0004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友好协商、市场运作、合力推进”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谐、安全、规范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爬楼难”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各方职责
1.明确申请业主职责。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加装电梯责任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申请发起、资金筹措、工程委托、运行维护等工作,并依据自主约定的加装电梯协议享有电梯使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资金筹措包括加装电梯所需的设计建造、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经济补偿等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费用分摊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2.明确属地部门职责。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牵头保障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推进,力争加装电梯项目覆盖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并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1)完善工作举措,落实属地加装电梯工作协同机制,分解工作任务。
(2)牵头摸排调查,组织做好加装电梯的底数摸排和进度汇总工作。
(3)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政策咨询、法律培训、业务辅导等工作。
(4)搭建服务平台,组建本地专家库,开展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和工作的宣讲、答疑、引导工作。
(5)落实保障措施,积极探索加装电梯各环节的新模式,汇总整理优秀经验、案例,形成属地加装电梯的操作细则。
(6)出台激励措施,协调落实基层工作经费补助,表彰加装电梯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项目和个人,提升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3.明确街道社区职责。基层要积极发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努力平衡多方利益诉求,高效推动加装电梯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落实下沉摸排,细致摸排辖区内所有多层住宅小区单元楼栋的加装条件,重点摸排邻里关系较好、存在满足优抚条件的“特殊业主”的、结合城市更新相关工作一并推进的单元(幢)业主的加装意愿。如小区加装电梯意愿较多,达到成片加装条件,应做好成片加装牵头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宣传力量进入各小区,上门开展加装电梯政策宣讲、流程宣导、经验分享等工作。
(3)组织帮扶团体,联系社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退休干部、热心群众等牵头成立帮扶团,进行宣传、指导、协调等工作,搭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沟通桥梁。
(4)做好指导服务,纳入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加装电梯全过程咨询服务,动员指导有意愿的业主加装电梯。
(5)落实矛盾协调,积极协调矛盾双方通过多种协调机制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协调记录表中明确是否建议加装电梯,并说明相应理由。严格落实优抚政策,支持优抚对象加装电梯以满足其迫切需求。
4.强化部门工作协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专业支持,合理优化审查手续,开辟加装电梯的绿色通道,明确审查意见(不应附加条件),并在规定时间上传审批系统;各职能部门应出台高效便民服务举措,加强现场踏勘、监督工作。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加装电梯相关企业管理。
5.落实管线迁移政策。加装电梯涉及自来水、管道燃气等管线迁建工程,且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均由该企业负责施工并承担全部迁建及更新费用。强电、通信管线迁建等涉及到非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管线迁建单位应当出台便民服务措施,加快项目进度,出台加装电梯管线迁移的收费标准,并按成本价收费,以减轻群众负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未来社区创建等工作,统筹安排加装电梯项目管线迁建工程,提升工作效能,缩短工期。
(二)完善工作机制
6.调整负面清单制度。原《宁波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厢式电梯负面清单》经过调整优化,删除了“四层及四层以下的既有住宅”内容,修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既有住宅”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图纸的既有住宅”。调整后名称为《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厢式电梯负面清单》(附件1),作为加装电梯初步筛查的一项依据,审查项目是否满足加装电梯要求,通过申报单元(幢)筛查该小区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以点带面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分析工作。
7.明确加装电梯用途。申请财政补贴的单元,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部电梯。以幢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该电梯应服务于该幢所有业主,否则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办法》中“四层及以上”系指入户层在四层及以上,不包括地下室层数,也不指总层数。加装电梯主要用于满足本单元(幢)业主的日常居住需求,不应改为他用,加装电梯所在房屋拟改做办公、商业等非居住用途的,不适用《办法》。在《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发布之后(即2018年2月22日后)新出让土地上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加装电梯不适用《办法》。
8.规范公示流程标准。加装电梯项目应在本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该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材料(加装电梯项目意愿书)和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内容、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在本单元楼下应公示加装后电梯轮廓线示意图(用白线放样),线内标明公示期限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联系电话。加装电梯方案公示应在属地居(村)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公示张贴当日不计入公示10个自然日内。
9.优化联合审查机制。加装电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各地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对存在疑问的内容应组织现场踏勘。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审批通过。若公示期内有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出具协调结果和是否同意加装的建议。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协调结果中出具同意加装的建议,属地审查部门应予以受理。联合审查时间以系统发起联合审查或出具联合审查受理单之日起计算,期间如有退回情况,则以重新发起联合审查之日起计算10个工作日。并联审查部门均作出“同意”审查意见后,联合审查意见应明确为“同意加装”;并联审查中任一部门出具不同意加装电梯意见的,联合审查意见应明确为“不同意加装”。
10.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工程监管,督促监理单位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督,做好监理记录工作,落实重要施工环节旁站监理。
申请业主应做好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工作,相关纸质材料应交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保存,加装电梯系统开通材料上传功能后,应将相关电子资料一并上传系统。电梯在明确使用管理人、落实维保工作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申请人应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员会报备。
11.完善补助资金提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业主申请信息审核,推进数据共享,方便申请人提取资金补助。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所涉及的房屋如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先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凭证金额。
12.大力推进成片加装。各地要积极探索成片加装电梯新模式,力争成片加装电梯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联审,基础和管线工程等前期工作一次到位,电梯井道、轿厢安装等工程分批实施。
建立模范试点工程,动员和引导具有条件的安置回迁小区业主规模化加装电梯,加强完工项目相近单元(幢)业主的意见征求和意愿引导,形成成片加装电梯氛围。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未来社区创建等实施成片加装电梯项目,将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意见征求范畴,统筹实施改造方案设计、管线迁移、基础施工、监理服务购买等工作。
(三)拓宽沟通平台
13.完善协调机制。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可通过业主自发协调、加装电梯帮扶团协调、社会协调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员会牵头搭建多方协调平台协调、各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协调等方式开展协调工作。
其中居(村)委员会或以上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协调沟通,除矛盾双方业主代表外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居(村)委员会人员参加,对协调内容和结果应做好记录,如相关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召开加装电梯调解会、听证会,依据调解会或听证会评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
14.构建听证会制度。对符合加装电梯条件,如单元内存在出行困难业主或老年人较多,且加装电梯需求强烈的,经2次以上调解仍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可组织听证会方式调解。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属地司法部门设立由法律、结构安全和电梯等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市民等组成的听证会代表库。听证会实施主体为加装电梯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或委托各级矛盾调处化解机构、第三方社会调解机构组织,选取听证会应组成评议团,一般由3至7名单数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应包括评议团成员、记录员、主持人(由法律专家或街道相关负责人担任)、矛盾双方当事人、旁听人员等。听证会应包含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组织调解及评议团评议等环节,由评议团成员投票表决后给出最终评议结果。记录员应客观、全面记录听证过程,听证记录和评议报告由评议团成员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结合听证会评议结果给出最终是否加装电梯的建议,矛盾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会权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召开听证会。
15.落实优抚政策措施。对于有80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的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和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第(1)款所述的特殊业主),或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在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且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如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并在不少于2次协调之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同意加装的建议,以便于满足上述特殊业主的迫切生活需求和成片加装小区广大业主的便利性诉求。
(四)落实长效管理
16.做好运维权责划定。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管理该电梯,并依据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该电梯的电费、维修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对于加装时未出资业主,相关业主和企业自行协商约定其使用权限和所需承担的费用。鼓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对于成片加装电梯的项目或原已建立电梯管理机制的小区,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加装电梯的运行维护管理。
17.完善运行维保措施。相关业主应建立维保基金并定期公开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通过利用维保基金购买维保服务等方式,建立完善的电梯维保管理体系。各地要积极创新电梯运行维保管理模式,对接属地保险公司,探索加装电梯购买保险服务的新方式,鼓励电梯企业通过设立电梯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加装电梯售后服务中心等方式提供统一维保服务。
各地可根据属地具体情况,结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操作细则。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列入重点工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市、区(县、市)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办法》各项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经验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督查问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政策图解:图解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