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支持甬江科创区高品质专项租赁房筹集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11-05 11: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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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4〕88号

为支持宁波甬江科创区打造人才新高地,加快推进高品质专项租赁房筹集和建设,切实做好奖补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关于支持甬江科创区打造人才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宁波甬江科创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科创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高品质专项租赁房筹集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甬江科创区高品质专项租赁房筹集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按照《宁波甬江科创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项资金纳入“宁波甬江科创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会同宁波市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甬江科创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类型、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等;根据甬江科创区高品质专项租赁房筹集建设需求,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高新区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类型、评审标准和程序等,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信息公示;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同时,负责建立健全出租事前备案、事中抽查等后续管理制度,确保整个政策周期内,财政补贴的房源均租赁给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人才。

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指导属地住建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奖补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新建类项目奖补

1.甬江科创区内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2.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项目房源须满足拎包入住需求,设置独立卫生间,室内还须配置床、衣柜、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电器家具,设有高品质公共服务区域、共享区域。

4.项目房源须租赁给符合市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人才,具体以申报时执行版本为准。

5.奖补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按住房建筑面积,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对其他新建类项目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给予60%的奖补资金;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且出租率达到30%后,给予剩余40%的奖补资金。

6.新建类奖补项目运营后应当及时申报最终奖补。申报最终奖补时间超过施工许可合同工期18个月的项目,按照每月扣减最终评审资金总额1%的标准确定最终奖补金额。若3年内未申报最终阶段评审,则取消项目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7.项目运营期不少于10年,投入运营时间以项目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挂牌时间起算。

(二)改建类项目奖补

1.甬江科创区内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2.项目开工或在建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项目房源须满足拎包入住需求,设置独立卫生间,室内还须配置床、衣柜、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电器家具。

4.项目房源须租赁给符合市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人才,具体以申报时执行版本为准。

5.奖补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成本。按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改建审批后给予60%的奖补资金,完成改建、通过验收、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且出租率达到30%后,给予剩余40%的奖补资金。

6.改建类奖补项目运营后应当及时申报最终奖补。申报最终奖补时间超过施工许可合同工期18个月的项目,按照每月扣减最终评审资金总额1%的标准确定最终奖补金额。若2年内未申报最终阶段评审,则取消项目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7.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投入运营时间以项目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挂牌时间起算。

四、申报对象

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委托负责运营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申报。

五、申报材料和评审标准

详见《宁波甬江科创区高品质专项租赁房奖补资金评审标准》(附件1)。

六、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填写奖补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签订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向所在区域住建部门申报。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目录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申报法人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成册。

(二)受理评审。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高新区住建部门受理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属地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具体奖补金额由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量化赋分确定。

(三)结果公示。各地将评审项目奖补结果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官网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属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涉嫌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资金拨付。奖补工作期间,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市住建局拟制资金需求,以函件形式报甬江科创办审核。甬江科创办根据审核情况函告市财政局划转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联合发文,按照分阶段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所属地。各地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

七、违规处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 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 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市场变动等原因,新建、改建类项目无法履行出租对象、运营期等要求的,企业应当主动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退还无法运营房源相应的奖补资金。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甬江科创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甬江科创办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工作结束后自动失效。


附件:1.宁波甬江科创区高品质专项租赁房奖补资金评审标准

          2.宁波甬江科创区高品质专项租赁房奖补资金申请承诺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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