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3-28 14: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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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BC16-2024-0003 有效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扎实推动项目落地见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奖补项目建设管理

(一)切实加快新建、改建项目建设。为支持和加快奖补项目建设,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增加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未完成全阶段奖补的新建、改建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过程奖补。经评审后,最高可拨付奖补总额35%的奖补资金。过程奖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申报材料及评审表见附件。

(二)优化新建、改建项目评审流程。为加快奖补资金使用进度,提高奖补项目评审效率,合并竣工阶段及运营阶段奖补为最终奖补。未完成全阶段奖补的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运营后应当及时申报最终奖补。申报最终奖补时间超过施工许可合同工期18个月的项目,按照每月扣减最终评审资金总额1%的标准确定最终奖补金额。

(三)提升新建、改建项目租住品质。鼓励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提升品质,为青年人、新市民提供设施齐全、配套完善、智能安全的高品质租赁住房。鼓励奖补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为市场提供规范、优质的租住服务,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建、改建奖补项目的品质及规范运营情况纳入最终奖补评审。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申报及评分评审表见附件。

(四)明确新建、改建项目评审事项。2023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竣工备案证明的项目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申报最终奖补。2024年起奖补项目评审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若国家试点政策发生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履行奖补项目运营承诺

(五)履行公开出租承诺。新建、改建、托管类奖补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及时将房源录入租赁平台并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开挂牌出租。奖补房源出租后,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整体或部分出租给企业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时提交实际居住人员信息,并动态记录实际居住人员变动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个人或企业的承租需求。

(六)履行运营期限承诺。新建类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改建类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托管类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投入运营时间以项目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挂牌时间起算。承诺运营期内,奖补企业应当在每年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书面运营报告。

三、强化奖补资金使用监管

(七)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强化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奖补项目按计划竣工并投入运营。同时加强奖补项目持续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市住建局将对各区(县、市)奖补项目持续运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奖补资金发挥实效。

(八)违约违规处理。因市场变动等原因,新建、改建和托管类项目无法履行公开出租、运营期等承诺的,企业应当主动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退还无法运营房源相应的奖补资金。未及时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对利用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收回资金使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继续做好租赁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收回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项目建设。

四、其他事项

(十)不予奖补事项说明。《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不予奖补”,实际操作中应当为“单套(间)租赁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不予奖补”;第六项中“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不予奖补”,实际操作中应当为“对个人承租人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不予奖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完成全阶段评审并公示的奖补项目按照《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及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宁波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评审标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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