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3-30 15: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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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文件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主要事项包括:《关于2022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安排的报告》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组织了2次书面审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对引进人才等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的通知》和《关于拟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宁波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部室,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90人,其中,在编123人,非在编6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13804家,净增单位6619家;新开户职工39.62万人,净增职工10.89万人;实缴单位73658家,实缴职工207.53万人,缴存额384.1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9.87%、5.54%、6.30%。2023年末,缴存总额3291.9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21%;缴存余额860.54亿元,同比增长10.3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3年,89.6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03.63亿元,同比增长12.45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9.03%,比上年增加4.32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2431.4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2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上浮的情况下,以户为单位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1万笔174.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49%、增长18.63%。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9万笔91.54亿元,镇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8万笔14.69亿元,北仑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8万笔23.70亿元,奉化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9万笔5.26亿元,余姚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7万笔11.14亿元,慈溪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1万笔17.83亿元,宁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5.07亿元,象山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1万笔5.32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8.68亿元。其中,市中心45.56亿元,镇海分中心6.55亿元,北仑分中心11.93亿元,奉化分中心2.62亿元,余姚分中心6.09亿元,慈溪分中心9.78亿元,宁海分中心2.85亿元,象山分中心3.30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9.33万笔 1561.20亿元,贷款余额801.0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53%、12.59%、12.0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3.09%,比上年末增加1.40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10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914笔67772.63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80093.1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0386.3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532笔35719.70万元,当年贴息额11157.11万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5898笔3023473.30万元,累计贴息129385.27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未发生购买、兑付、转让、收回(记账式、凭证式)国债等情况,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2.44亿元。其中,活期0.3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3.95亿元,1年以上定期0.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7.61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3.09%,比上年末增加1.4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263646.53万元,同比增长7.48%。其中,市中心133005.93万元,镇海分中心20613.66万元,北仑分中心38178.39万元,奉化分中心8048.18万元,余姚分中心16899.73万元,慈溪分中心29421.22万元,宁海分中心8799.86万元,象山分中心8679.56万元;存款利息29296.5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34344.28万元,国债利息为零,其他5.6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42406.25万元,同比增长7.50%。其中,市中心69125.43万元,镇海分中心10602.62万元,北仑分中心21525.11万元,奉化分中心4123.6万元,余姚分中心10042.4万元,慈溪分中心17338.75万元,宁海分中心4926.62万元,象山分中心4721.72万元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1561.3万元,归集手续费2190.2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497.54万元,其他11157.1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21240.28万元,同比增长7.46%。其中,市中心63880.5万元,镇海分中心10011.04万元,北仑分中心16653.28万元,奉化分中心3924.58万元,余姚分中心6857.33万元,慈溪分中心12082.47万元,宁海分中心3873.24万元,象山分中心3957.84万元;增值收益率1.48%,比上年增加0.0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2744.1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236.9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259.17万元。2023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2216.37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904.17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宁波市财政局)24016.63万元,镇海分中心上缴(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3714.04万元,北仑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6178.33万元,奉化分中心上缴(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812.86万元,余姚分中心上缴(余姚市财政局)1985.13万元,慈溪分中心上缴(慈溪市财政局)4033.26万元,宁海分中心上缴(宁海县财政局)883.63万元,象山分中心上缴(象山县财政局)1280.29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69642.8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79132.58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21202.13万元,镇海分中心提取31664.80万元,北仑分中心提取48709.39万元,奉化分中心提取5891.88万元,余姚分中心提取18661.58万元,慈溪分中心提取33898.19万元,宁海分中心提取8688.68万元,象山分中心提取10415.9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8813.41万元,同比增长1.27%。其中,人员经费5160.74万元,公用经费506.34万元,专项经费3146.3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406.4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41.48万元、183.23万元、581.75万元;镇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64.9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44.56万元、33.76万元、86.64万元;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882.9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16.39万元、69.21万元、1997.35万元(含公租房管理经费406.30万元,青年北仑公租房租赁补贴262.38万元,住房保障资金预算329.87万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47.00万元); 奉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5.6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35.83万元、38.08万元、101.77万元;余姚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3.8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49.77万元、43.13万元、50.93万元;慈溪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45.0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93.77万元、52.74万元、98.53万元;宁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79.9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9.65万元、39.30万元、80.98万元;象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14.5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19.29万元、46.89万元、148.3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1.73万元,逾期率0.023‰,其中,市中心0.035‰,镇海分中心为0.002‰,北仑分中心为0.03‰,奉化分中心为0.004‰,余姚分中心为零,慈溪分中心为0.004‰,宁海分中心为0.001‰,象山分中心为零。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67625.04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24%,国有企业占7.65%,城镇集体企业占0.76%,外商投资企业占6.7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6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0%,灵活就业人员占0.12%,其他占9.26%;中、低收入占99.15%,高收入占0.8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2%,国有企业占3.51%,城镇集体企业占0.49%,外商投资企业占6.4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1.2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0%,灵活就业人员占0.14%,其他占11.54%;中、低收入占99.70%,高收入占0.3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3.5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7.48%,租赁住房占9.6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9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1%,其他占8.29%(包含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出境定居等)。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74%,高收入占1.2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43.3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4.40%,比上年末增加2.1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37030.5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0.05%,90-144(含)平方米占71.75 %,144平方米以上占8.20%。购买新房占57.5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1%),购买二手房占42.4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9.7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0.2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72%,30岁-40岁(含)占46.74%,40岁-50岁(含)占13.69%,50岁以上占1.8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 71.60%,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28.40 %;中、低收入占99.35%,高收入占0.65%。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07%,比上年增加7.2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等情况

2023年,我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问题。一是提高租房提取限额,职工月度限额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二是优化租房提取频次,提取频次从按年申请提取缩短至可按月提取,也可累计多月提取;三是落实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政策,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可上浮50%;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四是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全市2023年共发放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174.55亿元,完成年度发放计划的112.98%,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63%。其中,针对购买首套及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发放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171.51亿元,惠及23651户职工家庭,发放金额占总金额的98.25%。

(二)当年委托金融机构变更调整情况

2023年,根据市公积金管委办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资格入围招标结果的报告》的批复,镇海分中心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作为提取、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市公积金管委办2023年6月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为5%-12%。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市公积金管委会2023年4月印发《关于对引进人才等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的通知》,提高在宁波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租房提取月度限额;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按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市公积金管委办2023年4月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可上浮50%;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委办2023年6月印发《关于同意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批复》,明确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缴存职工,租房提取的月度限额提高至2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同年10月,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将产权人的父母和子女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范围。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市公积金管委会2023年4月印发《关于对引进人才等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的通知》,明确在宁波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可上浮当期最高贷款限额。4月,市公积金管委办转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对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确定。9月,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对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对于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的,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住房套数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拥有的成套住宅(含期房)进行认定。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以上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2023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2023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做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市公积金管委办2023年10月批复同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优化措施,将产权人的父母和子女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范围。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牢固树立以缴存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围绕群众期盼、秉持为民初心、改进服务举措,升级管理能效,助力缴存职工“甬有宜居”。一是推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类型范围、受理银行范围,为我省首个出台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城市中心;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消费支持力度,2023年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同比增长14.63%;三是扩大“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实现租房提取和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全程网办;四是有效落实住房公积金服务“亮码可办”,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五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建设,新增4家专窗服务网点;六是各分中心结合实际,通过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开展“政银企工”四方协作等不同便民惠民服务举措,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已经实现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的基础上,把数字化建设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实,深入开展走访调研,坚持数字赋能,扎实推进数字化技术与公积金业务深度融合,实现服务便利共享。一是完成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成为省内首家通过“总对总”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中心;二是推进租房提取场景创新,实现租房提取“智能秒批”,资金实时到账;三是优化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2.0平台功能,全面提升服务智能化、便民化;四是推动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异地租房提取事项全程网办,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五是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巡检、漏扫及加固等工作,完成等保三级复评整改,切实增强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六)当年所获荣誉情况

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获评“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表现突出星级服务岗、长三角住房公积金“鑫先锋”,中心获评全市服务效能提升成绩突出集体等荣誉。分中心对标进位、争创一流,广泛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北仑、奉化分中心被评为市城乡建设管理成绩突出集体、北仑分中心档案室获评全省“示范数字档案室”等荣誉。

(七)当年依法行政情况

坚持依法行政,推进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就业人员建缴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开展“惠民惠企积金共富”主题宣传活动,开发2023版《甬城积“金”录》小程序,拍摄微电影《大惠传“金”记》,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市轨道交通站点、8718等平台科普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上门开展“送政策、解疑惑”助企活动,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积极妥善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