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衔接和落地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4-15 10: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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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函〔2024〕33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为积极稳妥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由市住建局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建发〔2024〕6号)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本轮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轮规划执行的时间节点

宁波市本级(含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项目,2024年5月1日(含)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按照本轮规划绿色建筑等指标进行建设。2024年5月1日前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可按《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相关要求执行。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前湾新区应结合本轮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和报审时间实际情况,自行明确本轮规划执行的时间节点。

二、国有土地出让时应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条规定,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地块建设条件论证会上明确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地块建设条件论证会相关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切实推动本轮规划和空间规划有序衔接。

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文件要求,采取自主更新、拆改结合型的城镇老旧小区,可以低于本轮规划要求,但不应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三、严格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诊断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建发〔2024〕6号)文件精神,加大公共机构建筑示范带动力度。自2024年6月1日后立项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含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建筑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能源利用效果进行分析,并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甬DX/JS 016)要求,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同时提交节能诊断报告;其中:市和区(县、市)级机关办公楼改造后,应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二星级设计标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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