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项目旧房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5-30 14:40 浏览次数:
字号:

甬建发〔2024〕43号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征收项目旧房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发包、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管理行为,有效防控拆除工程招标、发包过程的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拆除工程主体责任

各地房屋征收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拆除工程业主职责,加强拆除工程项目发包、安全文明施工和履约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明确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拆除工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乡)、街道具体实施管理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拆除工程具体实施单位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拆除工程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拆除工程管理领域存在的拆除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对现有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优化制度规则设计,纠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制度规则落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防范拆除工程中的廉政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拆除工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乡)、街道具体实施管理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具体实施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规范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加强旧房残值评估监管。各地要公开选取拆除工程旧房残值评估单位,加强评估独立、客观、公正性监督,确保旧房残值估价的公允性。对违反评估职业道德和评估执业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记录。

(二)规范项目发包方式。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应进尽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拆除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发包。招标管理力量薄弱的,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

(三)规范项目信息发布。各地要加强拆除工程项目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拆除工程项目信息发布,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的公开力度,提高拆除工程项目公开性和竞争性力度。

(四)规范项目发包行为。拆除工程项目原则上以一个标的发包,严禁随意拆分标段、规避招投标限额规定直接发包;确需拆分标段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内控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直接发包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五)加强企业资质审核。各地要严格加强拆除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将拆除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杜绝无资质企业参与承接项目情况发生。

四、加强拆除工程施工管理

(一)强化拆除工程施工环节管理。拆除工程实施主体要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管理力量薄弱的,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理公司监理,提高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力度。

(二)加强拆除工程合同管理。各地要加强拆除工程合同签订和资金收付、场地移交等履约管理,严格拆除工程合同执行。同时,防止违规分包和违规借用他人企业资质施工情况发生。

五、加强重点环节廉政风险防范

(一)加强询比价环节廉政风险防范。各地要严格落实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工程施工费用询比价和旧房残值评估工作规定,加大拆除工程施工费用询比价和旧房残值评估的透明度,防止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加强发包环节廉政风险防范。各地要严格执行各级管理部门有关招投标相关制度。要重点加强限额以下直接发包项目的内部控制管理,防止个别工作人员权力过大产生廉政风险。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原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