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工程评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4〕243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评审,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凡设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区(县、市)申报人员,应到当地中评委申报。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所有申报人员2021-2023年每年继续教育须满足90学时要求(其中每年一般公需科及行业公需课合计不得少于18学时,专业课不得少于60学时),作为申报必备的前提条件。申报人员应从继续教育平台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申报工程师人员的经历与能力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有第三方证明,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市建设工程专业中评委。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的,需上传《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评分表详见附件5),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单位填在人力资源派遣机构栏。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不利影响的,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可适当放宽。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系统能自动获取社保缴纳信息的,无需上传社保证明,如不能自动获取,则请上传历年社保证明扫描件。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工程业绩佐证材料要求。上传工程业绩不多于6项,单项业绩佐证材料不超过30页。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和第三方证明,佐证材料需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面试答辩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请于2024年9月中下旬左右关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w.ningbo.gov.cn/)“通知公告”栏查询。
(六)公示要求。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情况,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申报纪律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等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申报时间节点
个人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至7月5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6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
请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避免因管理服务平台关闭等原因影响当年申报。申报材料一旦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将无法退回。
七、评审缴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实行网上缴费。
联系人:薛栋,联系电话:(0574)89180505。
附件:
3.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