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7-26 09: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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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4〕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前湾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提高房票补偿比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有关定义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人(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征收项目所在地征收部门或者征收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房票发行机构”)向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持票人”)出具的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含协议拆迁项目,下同)。

二、奖励和优惠政策

(三)房票购房补助。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由各地征收补偿政策确定,购房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被征收人(被补偿人)。

(四)房票购房奖励。持票人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可向购房房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购房奖励。购房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的5%(市级财政统筹奖励属地1%,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确有必要调整房票购房奖励比例的,应当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购房补助及奖励计算规则。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房实际使用金额计算购房补助及购房奖励。

(六)配套支持政策。房票票面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七)房票核发。房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房票业务平台统一规则核发房票。房票发行机构应当将当地当年所有征收项目信息共享至房票业务平台,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总面积(套数)、被征收户数、签约户数、货币安置户数、房票补偿户数、安置协议、被补偿人姓名或名称、补偿金额等内容。房票样式由市住建局和市资规局统一监制。

(八)房票记载事项。房票票面记载事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持票人名称、票面金额、房票出具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时间)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和货币补偿补助(或货币安置补偿奖励)金额。

(九)房票实名制。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以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及其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为核发对象。被征收人(被补偿人)将其名下房票变更至配偶或其指定的直系亲属名下的,应当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办理实名变更。

房票持有期间发生继承法律事实的,继承权人可持法律文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办理实名变更。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十)房票购房。持票人持房票可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以及商业、办公用房。房票实行额度管理,可多次使用。购房后房票票面金额仍有结余的,持票人可使用结余资金再次购房,或者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

(十一)房票结算。房票用于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二手房出售方在交易完成后,通过房票业务平台申请结算,房票发行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持票人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票发行机构应当将结算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未用于购房的,可即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房票金额不计利息。

四、工作机制保障

(十二)统一建设业务平台。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房票业务结算平台,实现房票业务平台与房产交易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对接和互联互通,保障房票购房安全、高效。

(十三)完善房票房源超市。按照“应进尽进”原则,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入驻房票房源超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承诺时间内市场最高优惠额度;积极引导二手房源、房产经纪机构入驻房源超市,鼓励房产经纪机构对持房票购房交易双方减免经纪费用。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房票政策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房票工作组织实施,以及房票面额、购房补助、购房奖励的结算和监管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资规局配合统筹全市房票政策落实,制定统一的房票样式、监管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房票业务平台建设和房票房源超市完善等信息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地房票购房奖励政策落地,并牵头制定房票购房市级奖励办法。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房票政策和房源超市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实效性。加强对自媒体管理,依法打击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不当言论行为,营造房地产市场良好舆论氛围。

(十六)建立督考机制。市政府将各地房票工作进展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并对各地项目启动、房票核发、房票购房、房票结算等工作定期晾晒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甬建发〔2022〕79号)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后未作出征收决定和发布拆迁公告(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发行房票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