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09-04 09: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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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4〕74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总站、房安物管中心、建材管理中心,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将《宁波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购置补贴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操作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日


   宁波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材料物品

购置补贴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促进工作,有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操作细则》《宁波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制订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消费者房屋所在地为宁波市的旧房(个人不动产权证初始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前的住宅、宅基地自建房)装修、厨卫改造施工合同中列支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物品和材料,按照上述品类购置价的20%给予补贴,计算单个(单位)商品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附件1),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应用绿色建材家装产品。施工合同中除上述物品和材料购置费外的人工等费用,不属于补贴范围。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的住房,不可重复享受旧房装修补贴。

二、补贴申领流程

补贴采取数字化平台消费券申领模式,消费者与平台入驻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合同所列支的物品和材料费用可享受消费券抵扣。具体流程如下:

(一)装修备案。拟申领装修(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消费券的消费者,需在装修前通过“浙里办”-“浙里物业”-“装修备案申请”提交申请,经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备案(装修工程在消费券发放政策实施前已开始且尚未结束,但先前未进行装修备案的,可以申请后补备案)。

(二)装修合同物品、材料费用抵扣。根据《宁波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消费者在数字化平台完成注册后,申领消费券(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或其直系亲属)。注册所需材料为:消费券申请人身份证相关信息、与产权人关系证明(按需)、《备案通知书》(“浙里办”下载)、不动产权证明(现有产权证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的二手交易房产,须提交房屋交付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证明材料)、申领补贴承诺书(附件2),经平台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用户自动激活享受补贴资格。平台入驻装饰装修企业接受消费者消费券抵扣装修施工合同相应费用。企业根据装修施工合同、本企业出具的材料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材料名录为附件1中所列支的品类)、支付凭证、物品材料清单(附件3)、现场核实单(附件4)等材料核销消费券。如发生退货等情形,已使用消费券的消费者应及时主动退还全额补贴资金。

三、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会同市建筑市场总站做好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促进统筹工作;局物管处会同市房安物管中心指导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装修备案和现场核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遵循小区管理规约的前提下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局村镇处会同物管处、市房安物管中心指导各地村镇主管部门做好农房资料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家装工程所在地为原则,负责辖区家装备案和消费券抵扣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由数字化平台负责消费券抵扣申请材料初审工作),加强对装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购置的物品材料是否实际用于装修的核查,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违规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会同属地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予以收回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补贴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并鼓励以此次消费补贴为契机,结合旧改类未来社区和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打造一批“有亮点有特色”民生实事工程,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市装饰装修协会要配合做好平台入驻企业标准制订、消费券抵扣申请等材料审核工作,引导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的装饰装修企业入驻平台(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具有投诉调解、售后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并制订骗补、套补风险防范方案)。各装饰装修企业要积极联合全屋定制、橱柜、洁具等装修部品部件生产销售企业创新服务和产品,推出适合各年龄群体和房屋类型的套餐产品;做好补贴范围内装修材料和物品采购合同、进项发票、施工全过程影像等资料的归档整理,配合补贴申领资料审查工作。

四、附则

本细则政策期自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中央补贴资金额度提前用完,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本细则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单个(单位)商品最高限价

   2.物品材料清单

   3.个人承诺书

   4.现场核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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