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5〕4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贯彻落实《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建〔2023〕3号)文件精神、全面应用《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24),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后新立项或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评价应按照《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24)或宁波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与预制率计算细则(2024年补充规定条文对照版)执行。2025年1月1日之前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附件1)、《不计容奖励面积情况汇总表》(附件2)(如有)登记。不计容奖励面积政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执行。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录入“浙里建”系统后,项目各方主体应及时在“浙里建造”平台完善项目技术指标、设计阶段评价等相关信息,填报内容原则上应与登记内容一致。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在“浙里建造”平台完成竣工阶段评价。
附件:1.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
2.不计容奖励面积汇总表
4.宁波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计算细则20241208(条文对照稿).pdf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表
(设计阶段评价)
市 县(市、区)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立项编号 | ||||||||||||||||||
项目地址 | ||||||||||||||||||||
施工 许可证号 | (系统录入时完善) | |||||||||||||||||||
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 ||||||||||||||||||||
工程造价 (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合同工期 | 年 月- 年 月 | |||||||||||||||||
建设单位 (盖章) | 联系人 | 联系 手机 | ||||||||||||||||||
设计单位 (盖章) | 联系人 | 联系 手机 | ||||||||||||||||||
施工单位 | (系统录入时完善) | 联系人 | 联系 手机 | |||||||||||||||||
图审机构 | (系统录入时完善) | 联系人 | 联系 手机 | |||||||||||||||||
图审报告 编号 | (系统录入时完善) | |||||||||||||||||||
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 | □是 □否 | 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 □是 □否 | 采用装配化装修 | □是 □否 | |||||||||||||||
项目类型: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其他 | ||||||||||||||||||||
投资类型: □政府(国有)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 □其他 | ||||||||||||||||||||
承包类型: □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 | ||||||||||||||||||||
单体建筑装配率情况 | 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 体系 | 地上建筑面积(m2) | 主体结构评分 | 围护墙和内隔墙评分 | 装修和设备管线评分 | 是否实施全装修 | 是否应用BIM技术 | 是否标准化设计 | 设计装配率(%) | ||||||||||
1# | ||||||||||||||||||||
2# | ||||||||||||||||||||
3# | ||||||||||||||||||||
…… | ||||||||||||||||||||
装配式建筑建造承诺书 | ||||||||||||||||||||
建设单位承诺: 本单位已知晓并全面了解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装配率计算和设计阶段评价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24)相关要求,提供的材料真实。 2.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况,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登记 □退回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2
不计容奖励面积汇总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序号 | 楼号 | 预制外墙外表面积 (m2) | 计容建筑面积(m2) | 预制外墙不计容奖励面积 (m2) |
1 | ||||
2 | ||||
3 | ||||
…… | ||||
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
£登记 □退回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