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6-06-01 14: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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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工作,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结合实际,我中心制定了《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6日


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工作,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回购,是指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实施回购的行为。

一、回购情形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向代持机构申请回购:    

(一)权利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并已签订购房协议、交纳购房定金;

(二)本市户籍权利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全部迁离本市行政区域;

(三)非本市户籍权利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申请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的签注日期均已逾期(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权利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需筹集资金,且前述家庭除申请回购房屋外家庭财产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财产标准。前述重大疾病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门诊救助标准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疾病。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是和樾湾原购房价格与和樾湾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予计入,代持机构不承担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残值补偿。

和樾湾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按照审批确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及和樾湾原购房价格的浮动幅度确定。

市场销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拟定,报市住房保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回购程序

(一)申请受理

权利人应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代持机构受理后转区(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以下简称区(县、市)实施机构)。

申请材料包括:

1.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申请书(附件1);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4.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申报材料(附件2);

5.区(县、市)实施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批准

1.审核认定。区(县、市)实施机构应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回购情形的,通知代持机构实地核查;不符合的,终止回购程序。

2.实地核查。代持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所涉房屋的使用情况开展实地核查。经核查,房屋使用情况不符合《办法》规定或违反《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售后使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七条规定,存在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占用房屋共用部分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终止回购程序。

3.核准回购。经审核认定、实地核查,区(县、市)实施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回购申请出具《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意见告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

(三)回购实施

1.价格确定。区(县、市)实施机构核准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价格评估,拟定市场销售价格,并依据本细则第二条确定回购价格。核准回购前三个月内有审批确定的市场销售价格的,可直接采用。

权利人不接受或逾期未确认回购价格的,回购程序终止。

2.签订合同。权利人应在回购价格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回购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回购,终止回购程序。

回购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回购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3.房屋移交。权利人应在移交前完成房屋腾空。代持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房屋实地核查情况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实地核查情况一致的,接收房屋;与《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实地核查表》(附件4)情况不一致的,终止回购程序。

4.解除限制在回购合同约定期限内,权利人有购房按揭贷款抵押的,应注销抵押;有户口落户的,应迁出户口;有登记居住权的,应注销登记;有房屋租赁的,应解除租赁。

5.权属转移。代持机构与权利人持回购合同、《告知书》及权属转移所需的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权利人、代持机构各自承担。

产权转移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费等房屋相关费用由权利人结清。未结清的,由代持机构于支付最终价款时予以扣除。

6. 支付价款。代持机构应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次月15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价款;如遇特殊情形,经各方商议一致,可另行确定付款日期。

四、回购终止

权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代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终止回购程序:

(一)权利人未提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购买商品住房手续的相关证明,其中新购商品住房为现房的,未提交不动产权证;新购商品住房为期房的,未提交网签备案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等凭据;

(二)原本市户籍权利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行政区域;

(三)非本市户籍权利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重新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四)因权利人原因未能完成房屋移交手续或产权转移手续;

(五)权利人或其家庭成员伪造、变造医学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捏造未曾发生的重大疾病或夸大病情;

(六)权利人未尽合同履行责任或发生违规违约行为。

五、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法》、《协议》等规定的其他回购情形,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申请书

   2.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申报材料

   3.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回购意见告知书

   4.和樾湾共有产权住房实地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