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的补充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6-05-09 15: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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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6〕15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类自媒体运营主体: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净化市场营销环境,规范房产类自媒体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的通知》(甬建发〔2024〕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与原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将房产类自媒体承销行为纳入统一监管

(一)明确监管覆盖范围。原通知所述线上方式承销新建商品房的机构是指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资讯账号等),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分销、渠道带客、咨询推介、引流团购等承销相关经营活动的自媒体运营主体(以下统称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全面适用原通知关于承销机构备案、委托、人员管理、行为规范、信息公示等全部管理要求。

(二)严格备案管理要求。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运营主体全称、涉房运营账号、主要从业人员、账号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一并纳入备案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7日内完成动态更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备案状态异常的,不得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相关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承销合作。

(三)规范实名登记与公示。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原通知规定的承销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实名备案、人证一致管理要求。开展线上新建商品房推介、引流等承销相关活动时,须在内容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机构备案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委托授权信息,明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身份;严禁无资质、无授权人员以房产咨询、中立测评、业主分享等名义隐瞒从业身份,变相开展商品房承销活动。

(四)明确禁止性行为。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承销活动,严禁实施下列行为: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备案失效或备案信息异常,擅自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相关经营活动;以运营者个人名义、非备案主体名义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经营活动;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委托授权,擅自开展新建商品房推介、引流、团购等承销相关活动;发布不实房源信息,进行虚假交易信息宣传;隐瞒从业身份,以中立测评、公益咨询、业主分享等名义变相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活动;通过挂靠备案、转包业务、私下合作等方式违规开展承销业务;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的承销行为。

二、从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销机构主体责任

(一)严格合作主体准入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合作承销机构(含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下同)时,必须严格核验其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备案信息及信用状况,建立合作承销机构准入白名单制度,白名单须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严禁与未备案、备案失效、信用异常的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承销合作,严禁将商品房销售业务委托给无合法资质的承销机构。

(二)规范委托合作全流程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转委托约束、佣金结算、承销机构及其人员备案管理要求、宣传推广边界、禁止性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事项,加强合同执行情况全周期管理。对合作机构发布的涉本项目商品房销售内容履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管理责任,严禁默许、纵容、授意合作机构实施违规承销行为。

(三)严控承销机构转委托行为。承销机构不得擅自将受托的承销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确需转委托的,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同意,且受托机构须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承销机构准入条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承销机构、转委托机构三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管理责任。

(四)严格承销信息全周期报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须同步在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申报全部合作承销机构完整信息;销售过程中新增、调整承销机构的,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7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严禁未报备擅自开展承销合作。

(五)强化违规行为连带追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合作承销机构的销售、宣传行为承担首要管理责任与连带管理责任,应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合作机构承销行为全程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督促整改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因合作机构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舆情、群体性投诉事件的,涉事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按规定采取暂停涉事项目网签权限、暂停预售许可及现售备案办理、暂停预售资金拨付、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从严处理。

三、优化完善全链条闭环监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类自媒体承销行为、开发企业委托合作行为日常监管,重点监管备案真实性、委托授权合法性、宣传内容合法合规性、报备信息一致性等内容。对跨区域经营的承销机构,由备案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实施协同监管、信息互通。市住建局做好指导服务。

(二)完善信用全周期管理机制。建立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与原通知规定的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全面衔接、统一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行业公示、优先推荐等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承销业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全周期信用管理格局。

(三)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承销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地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原通知及本通知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采取暂停涉事机构备案资格、暂停涉事商品房项目网签权限、行业通报、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及时移交或联动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制定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运营自律公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从业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合规培训,引导房产类自媒体规范运营。市、区(县、市)两级住建部门公布违法违规线索举报渠道(见附件),安排专人负责线索处置,畅通购房人咨询投诉举报渠道。

四、附则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合作的相关主体,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补报、合作协议规范、违规行为整改、信息报备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本通知规定从严查处。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市新建商品房违规承销行为投诉举报渠道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9日

附件

全市新建商品房承销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

序号

区域

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邮箱

1

海曙

87103695

7899226@qq.com

2

江北

87350885

jbzj87350885@163.com

3

鄞州

89296758

Yzzhujian123@163.com

4

镇海

86295990

15356051761@163.com

5

北仑

89383534

395472714@qq.com

6

奉化

88576707

fhqfgzx1@163.com

7

余姚

62715366

348279811@qq.com

8

慈溪

63029033

15257411355@163.com

9

宁海

89289389

1514219429@qq.com

10

象山

89387533

1332597340@qq.com

11

高新区

89289116

gxfck123@163.com

12

前湾新区

89384752

hzwxqgjt@163.com

13

市本级

89180973

weiguijubao2026@163.com

原文下载:甬建发(2026 )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