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省司法厅于 2025 年 4 月15 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浙司〔2025〕48 号),宁波市司法局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按照有关要求,省级及省级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由省建设厅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及住建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
二、制定依据
起草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浙司〔2025〕48 号)、《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基准对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涉及住建领域的处罚逐条进行细化量化,对罚款起点较高、裁量幅度较大、与公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或近三年全省范围内有发生的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或细化量化,最终形成“五阶次、五要素”式基准。“五阶次”分为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按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五要素”来确定,对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罚款数额确定规则进行了罗列。另外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处罚情节具体适用情况,参照了之前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规定的表述加以具体明确。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赋权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基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
四、新旧标准对比:
1.新裁量基准适应了宁波市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将原城市管理的处罚事项列入了裁量范围。
2.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新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处罚情节由原来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调整为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共“五阶次”。
3.新裁量基准对部分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量化细化,可以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直接裁量,更加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注意事项:
1.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版)仅对涉及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部分进行了细化编制,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规定执行。
2.全市各级执行部门要认真收集日常行政处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反馈,以便于我们对新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市住建局负责解读,联系人:李兵,联系电话:0574-89187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