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建筑领域新材料技术论证是衔接科技创新与工程应用的关键桥梁,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加速先进材料从研发向生产力的转化,驱动建筑业向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同时,传统建材已难以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城市更新对“好建材”提出了迫切需求。
现阶段省级层面对于新材料技术论证虽有原则性授权,但技术论证工作缺乏细化的操作规则。我市作为制造业强市,新材料企业发展迅速,申报技术论证的企业中超过50%为本市新材料企业。论证机制不畅通,也将影响新产品及时进入建筑市场的效率,制约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和地方产业竞争力提升。
本办法的出台,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流程、论证要点等核心内容,建立清晰、高效的新材料技术论证服务通道,提供统一规范的管理依据,保障新材料应用质量安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撑制造业强市与新材料产业发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11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请方式、论证要求、其他规定及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六条,形成一套完整的新材料技术论证制度闭环,构建了“申请—受理—论证—公示—应用”全流程规范。
1.明确新材料定义。突出二个基本特征,一是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二是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绿色性能。这一定义将暂行办法的调整对象限定在“无标可用”且“事关安全”的范围内,精准界定了专家技术论证的适用边界,为后续的严格准入与风险管控奠定了基础。
2.明确主体责任与申请方式。新材料技术论证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可授权或委托5A级社会组织具体实施论证工作。压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提出申请,并对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严格受理条件“红线”。暂行办法设立了详细的申请材料清单和不予受理情形,防止“带病材料”进入论证程序。对于省外新材料被住建部门禁止使用的,材料生产企业存在产品质量诉讼败诉或明显争议无结论的,“一票否决” 不予受理。
4.科学设置论证流程。专家组配置高规格,人数不少于9人;高级职称且8年以上经验;本材料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少于5人,设计、施工专业各1人。借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技术论证组组长由市住建局指定。论证过程严格把关,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须回避,投票和起草技术论证意见期间,建设单位和材料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强化盲评与保密确保论证独立性。论证采用表决机制,需超过五分之四专家同意方可通过论证。
5. 提升技术论证意见的完整性。 技术论证意见不仅是“能否使用”的结论,更要同步明确设计、施工、质监、验收各环节的技术要点,界定是否可在本市其他项目推广应用,并载明材料质量保修期限,使论证意见兼具全过程技术指导的功能。
6.强化结果公开与社会监督。技术论证意见形成后,须在官网或公众号向社会公开不少于7日。未完成公示前,论证意见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同时,落实异议处理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需修改意见,重新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
7.规范费用与档案管理。收费方面,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仅收取必要的工作与管理费用(管理费上限10%)。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纳入可行性研究试验费开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技术论证意见作为竣工档案资料,纳入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内容。
(二)适用范围
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且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绿色性能的建筑材料时,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四、问题解答
省外材料生产企业的新材料产品是否可以申请新材料论证?可以申请论证,但需要满足暂行办法中对于省外新材料的要求。首次在宁波应用,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的技术论证意见;当地至少2个已竣工交付满2年项目的应用证明。
五、其他
(一)注意事项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一般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审查前提出技术论证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提出技术论证的,应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2.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专家评审。
(二)关键词注释
建筑领域新材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用的,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且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绿色性能的建筑材料。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本市新材料推广应用发展方向,不得是已列入淘汰或限制发展的材料。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联系人:凡甘,联系电话:0574-89385080。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领域新材料专家技术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图解宁波市建筑领域新材料技术论证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