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受委托银行:
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甬房公办[2008 ]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审计整改工作。一是加 大力度,落实人员,以借款人个贷档案为依据,对个贷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整改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中心。二是及时报送贷款发放金额等基础数据,做到电子数据与手工报表数据、财务部门数据与信贷部门数据在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核对完毕。未达上述要求,中心将视情责成相关 银行停业整顿。
二、 加强个贷资料审核工作。要按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 下同)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核实。严格审 核借款人身份、还贷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加大购房合同、契税证的审核力度,确保个贷 资料的真实性。
三、 严格审查房产中介资格。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宁波市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房公办[2008]4号)以及中心《关于宁波市市区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备案的通知》(甬房金管[2008]5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资格,查验备案证。中介服务机构受理的借款人个贷资料,由取得中心备案证的经纪人向银行报送,并在每次报送的汇总清单上签字,经纪人签字清单银行应当留存。
四、 规范使用个贷资料表格示范文本。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 使用中心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宁波市市区住房公 积金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承诺书”、 “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调查表”等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内容由借 款人填写的,银行原则上不能代为填写;由借款人单位填写的,银 行不得代为填写。
五、 规范使用业务报表印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报表上加 盖的印章,分为公章和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两种。银行使用公章主体分别为:建行市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工行市分行 营业部、农行市分行营业部、中行海曙支行、交行兴宁支行、宁波银 行营业部;银行使用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分别为:建行市分行 (城建支行)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工行市分行营业部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中行海曙支行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交行兴宁支行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宁波银行营业部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
(一)下列报表银行应使用公章:
1、 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月报表;
2、 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证月统计情况表;
3、 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应办未办月统计情况表;
4、 逾期贷款催讨情况月报表;
5、 贷款逾期清单;
6、 贷款五年以上、五年以下余额情况表;
7、月个贷业务办理情况签证单;
8、 其他有关贷款数据及贷款管理情况的说明。
(二)下列报表银行可使用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
1、 下月放贷预测表;
2、 贷款审批资料报送情况表;
3、 借款人个人征信情况调查表;
4、 借款合同报送清单;
5、 其他有关借款人个贷申请资料的说明。
公章可代替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使用,但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不得代替公章使用。印章印模,请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 形式报中心备案,12月1日起,不按规定使用印章的,按退件认定。
六、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所需资料。职工符合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条件的,应提供下列自住住房资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中心和银行留存复印件;
(二)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中心和银行留存复印件;
(三) 《契税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 人,中心和银行留存复印件。
若借款人在房产证发证日期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 个月,但购房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12个月的,须提供加盖房产 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原住房买卖合同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证明原件由中心留存,银行留存复印件。
若借款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部门出具的差价结算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中心和银行留存复印件。
七、 严把借款人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审核关。因借款人工作 调动、军队干部转业以及由于单位原因产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书面证明。
八、 个贷征信累计不良记录处理办法。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月前24个月内,各类贷款及使用信用卡等,产生累计逾期较多的,或 个人征信信息错误的,银行在调查核实后,应先向中心报送书面调查情况,再报送借款人个贷资料。
附件:《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甬房公办[ 2008 ]5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1月12日
附件
关于明确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房公办〔 2008〕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2007年7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 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日趋 规范。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关于个贷征信不良记录的处理界线。借款人个人征信系 统显示曾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受委托银行调查核实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
(二) 在申请贷款月前24个月内,在采取按月偿还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其他贷款以及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等)中,产生连续逾期(信用卡年费逾期除 外)还贷超过6期的;
(三) 在申请贷款月前6个月内,在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贷款中,产生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还款的;
(四) 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上述还贷连续逾期是指借款人出现连续、不间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 不含借款人本月逾期当月已还清的情形。
二、 关于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计算。借款人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再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中心)申请贷款时按第二次申请贷款计算。借款人贷款次数的数据,以市中心 个贷系统或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准。
三、 关于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30%的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 规定。其中,“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30%”的规定是指借款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外部分的资金,应占购房 总款30%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持贷款以外部分资金的已付款凭证,否则暂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收据上的 首付款应明确房价、房屋附属设施费、补偿费等项目及金额。
四、 关于职工因工作单位调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连续缴存时间确定。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 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 动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 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 时间。
五、 关于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的条件。职工购 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之一情形;
(一) 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12个月 (含);
(二)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 供阶段性担保;
(三) 借款人(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
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二)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 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请市中心接此通知后,会同各委托贷款银行及时进行贯彻和 衔接,做到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同时,要确 保个贷基础数据准确、贷款信息及时统一,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