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监发〔 2015〕3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382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
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建金监发〔2015〕382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 2015〕278号)精神,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 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责分工
(一)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 办理流程
(一)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1)。
(三)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人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 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 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附件1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编号:
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
单位名称 | 个人公积 金账号 | |||||
开户时间 | 年月 | 账户状态 | □正常□封存 □欠缴□其他 | |||
缴存基数 (大写) | 缴存比例 | 单位:% | 个人:% | |||
月缴存额 (大写) | 缴存余额 (大写) | |||||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 年 月- 年月 | |||||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 | □无贷款记录□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 | |||||
公积金贷款城市 | 贷款金额 (大写)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 ||||||
回执 编号: 中心: 你中心缴存职工(公积金账号:)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参贷)异地贷款申请审核结果为:□准予贷款□不予贷款 | ||||||
贷款金额 (大写) | 贷款期限 | 年 | ||||
贷款期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其他 | 月还本息 元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