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地方税务、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二、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下同)或者社会保险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三、购房交易时间认定,住房买卖以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
四、不同家庭的居民共同购买限购区域住房的,共同购房者各自家庭均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限购条件。
五、本市户籍居民是指拥有宁波大市范围内户籍的人员。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本市户籍人员因求学,户籍迁出本地的,在求学期间购买限购区域住房,能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能够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六、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向纳税申报地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缴纳证明,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为准;纳税证明样式参照附件1,工资薪金所得也可登录宁波财税网(http://www.nbcs.gov.cn/)自助打印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样式参照附件2。
七、购房人在购买限购区域内住房前,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住房登记情况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情况,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附件3、4)。
八、购房人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4)、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九、2014年10月1日起,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原件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十、限购区域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当依据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与购房人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将核查依据与合同一并提交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点工作人员在为限购区域内二手住房提供网签服务前,应当依据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提供合同网签服务,将核查依据与合同一并提交备案。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窗口工作人员为限购区域内自行成交的二手住房提供网签服务前,应当依据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提供合同网签服务。
十一、全面实施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在对房屋交易合同进行备案时,应当对交易合同中双方的身份以及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
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原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合同备案。限购区域内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自行成交的由买入方、经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由经纪人员携带二手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记录(原件)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合同备案。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对房屋交易合同予以备案;购房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因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时,应当收取经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房屋交易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转移登记申请。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如实公示住房限购政策并提醒购房者,不得散布不利于市场稳定的不实信息。
1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商品房网签或存量房网签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十五、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1、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