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各部(室),各承办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楼盘(以下简称合作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合作的审查行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甬房公委﹝2019﹞4号)(以下简称楼盘合作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操作规范明确如下:
一、适用区域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作。市中心负责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等市五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合作楼盘的审查,奉化及各县(市)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合作楼盘的审查。
二、完善审查机制。市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专家组(以下简称风控组)等合作楼盘审查机制,贷审组负责合作楼盘审查相关事宜。
(一)人员组成。贷审组成员由公积金中心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风控组成员由聘请的承办银行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二)职责分工。市贷审组负责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合作楼盘的审查,奉化及各县(市)分中心贷审组负责本辖区内合作楼盘的审查;市中心具体承办海曙、江北、鄞州行政区域内合作楼盘的日常工作,各分中心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合作楼盘的日常工作。
三、合作审查原则。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贷款发放计划,按照风险可控、优先选择的原则,审查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
四、合作楼盘审查
(一)审查合作楼盘。开发企业申请合作的楼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取得商品房对外预售或现售许可资格;
2.预售商品房已开设新建楼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且规范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二)审查担保资格。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担保能力,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监管账户资金使用规范、项目资金保障、工程质量合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项目交付能力,当前无违规违约现象;
2.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3.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同意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以下简称阶段性担保);
4.开发企业当前没有存在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现象。
(三)审查担保材料。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资格审查,开发企业应填写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不动产权证;
3.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5.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同意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样本详见附件2);
6.申请合作时上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7.项目总投资概算和已投入资金、项目完工所需资金来源等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材料;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委托人的,另提供授权书原件)(样本详见附件3)。
五、申请合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开发企业向合作楼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新建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意向申请。
(二)材料受理。开发企业提供合作楼盘所需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受理开发企业楼盘合作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实地调查。公积金中心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内容主要为第七条约定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形成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可行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样本详见附件4),并提交风控组和贷审组审议。公积金中心按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评估报告。
(四)风控组初审。风控组以会议形式,对合作楼盘的项目情况、财务状况、监管资金使用情况、销售情况和工程进度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贷审组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贷审组审查。贷审组以会议形式,针对合作楼盘情况并结合风控组意见和建议进行最终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公积金中心信贷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精神,通知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告知暂不合作的原因。
六、合作审查周期。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地产住宅市场及资金流动性情况,每月召开一次贷审组会议,集中讨论合作楼盘相关事宜,审查开发企业担保资格。
七、合作协议签订。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通过公积金中心贷审组审查的,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样本详见附件5)
八、工程进度核实。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其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应当结顶。合作楼盘住宅主体结构结顶情况审查,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踏勘。
(一)材料审查
1.商品房期房,开发企业提供由开发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出具的住宅结顶证明(样本详见附件6),或提供由当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结顶证明。
2.商品房现房,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已交付使用的,另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现场踏勘。开发企业申请结顶的合作楼盘,公积金中心应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踏勘人员可由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九、信息变更事项。信息变更,包括收款账户变更、其他信息变更。
(一)收款账户变更
1.撤销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撤销监管账户,并将贷款收款银行账户由原来监管账户变更为非监管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收款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7);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审批表;
(3)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监管账户变更。将贷款收款银行账户由原来监管账户变更为另一个监管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收款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协议。
(二)其他信息变更
开发企业合作楼盘需修改其他信息的,填写其他信息变更申请表(样本详见附件8),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及签字样本;
2.经办人员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3.期房改为现房发放贷款的,提供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十、担保方式期限
(一)担保方式。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方式,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开发企业的担保能力、项目建设、交付能力等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1.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
2.开发企业提供部分保证金担保并承担阶段性担保。
3.开发企业提供全额保证金担保。
(二)担保期限。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期限,为公积金中心(公转商贴息贷款为承办银行)贷款发放当日至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不动产登记证明止。
十一、保证金担保。开发企业提供保证金担保的,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应另行签订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保证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保证金协议,样本详见附件9)。协议应明确保证金比例、金额以及使用等约定。开发企业提供全额保证金担保的,公积金中心无需审查开发企业担保资格条件。
开发企业保证金账户开设、资金监管、资金划转等相关要求,保证金协议没有约定的,参照承办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暂缓合作情形。公积金中心发现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申请的楼盘应暂缓合作;已签约的楼盘可暂停发放新的公积金贷款,待开发企业整改完毕或落实新的措施后再予以合作:
(一)违规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
(二)预收商品房销售账款未全部进入监管账户的;
(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四)丧失担保能力或合作楼盘停工,尚未落实新的担保措施,贷款资金可能存在风险的;
(五)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落实新措施的;
(六)提供虚假或不真实合作楼盘申请材料的;
(七)开发企业(含股东企业)存在不及时履行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或不配合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贷后检查现象的;
(八)存在未履行三方协议约定事项的现象。
十三、本操作规范与原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和楼盘合作办法有关要求,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
各分中心根据楼盘合作办法和本操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可制定操作细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