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浙建建发〔2020〕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等七部定额于2021年1月1号起在全市施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03版)》、《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 版)》(以下简称原“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2020 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项目,或虽然工程承发包合同在2021年1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仍按原“计价依据”执行。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