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2-04-07 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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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2〕34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和“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于2022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组成内容、费率标准和概算综合费率的调整,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的列支方法,应严格按照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印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工地”建设增加费计价方法的通知》(甬建价〔2021〕8号)同时停止使用。

二、对符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21〕69号)要求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所需费用仍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通知》(市建管〔2021〕3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补充通知》(市建管〔2021〕64号)进行计算。

三、对2022年3月31日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项目,或虽然工程承发包合同在2022年4月1日后签订,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在2022年3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除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另有明确约定外,202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量计价可按本通知协商确定、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宁波市既有公共建筑能源审计项目公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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