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10-11 09: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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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持续扩大政策受益群体,不断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提高至13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户提高至110万元/户。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15%。

三、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日前(含当月)近六个月内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五、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暂停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情形的,逾期记录认定期限由原来的无期限调整为近5年(不含)内。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流程。

七、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签约流程,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线上办”。

八、缴存职工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