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市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24-10-15 15: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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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24〕85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做好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持有我局核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局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

建筑业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

(一)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职称人员、试验员、实验室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在线上传技术负责人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证明、实验室负责人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证明、设备购置发票等材料。我局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装备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局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施工劳务资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即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资质延续。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省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步骤: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市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市住建局→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延续)→在线办理。

四、其他要求

(一)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相应资质延续申请,其资质证书逾期自动失效。

(二)因企业申报后需要受理审核,企业延续申请须在2024年12月2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逾期未提交申请造成企业资质失效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资质证书中存在未进行换证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项的,应先办理资质换证,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仍选择资质证书延续申请的,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对应的未换领资质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政务网申报自2024年10月16日开始,具体以上线为准。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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