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尾房销售公告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4-15 14:21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要求,现开展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尾房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和樾湾项目位于江北区庄桥街道应嘉路(甬樾湾)北侧,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总建筑面积约22.7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1438套,全装修交付。本次推出房源100余套。

二、产权份额及销售价格

(一)产权份额。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为7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持有。

(二)销售价格。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16502元/平方米,具体房源的单套销售价格在平均销售价格基础上根据房源位置、楼层、朝向等情况进行浮动(即“一房一价”)。

三、供应对象及申请条件

本次尾房面向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供应。

(一)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者申请时正常缴纳且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记录;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具体指申请家庭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住房,下同);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3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120216元);财产不作限制。

(二)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3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120216元);财产不作限制。

(三)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是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基础人才、市级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基础人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市级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是指经过人社部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2.家庭主申请人是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就业,申请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

(四)关于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应当推选1名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组成分为多人户家庭和单人户家庭。

1.多人户家庭是指该家庭成员由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组成;其中共同申请人必须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且拥有监护权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人户家庭是指该家庭成员只有主申请人(即单身人士),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单人户家庭主申请人年龄没有限制,其他类型单人户家庭主申请人年龄申请前应满28周岁。

四、销售流程

(一)本次销售按照选定房源—认筹登记—提交申请—审核公示—核准公布—签约付款的流程进行。销售的具体工作由销售代理单位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

(二)申请家庭应在本次推出的房源中选定房源,并签订《认筹协议书》,房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认筹登记须冻结认筹金2万元,资格审核未通过予以解冻;资格审核通过则转为购房定金。

(四)提交申请采用线上申请登记,报名网址及二维码见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公告。完成认筹登记的申请家庭通过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线上申请登记平台进行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信息、提交申请资料并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申请家庭资料不齐、信息不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视作放弃;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家庭。

如申请家庭无法自行操作或操作有困难的,可前往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由现场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线上登记。

(五)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核准公布的申请家庭应在核准公布后三天内办理签约付款相关手续。

(六)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位于应嘉路与联群路交叉口(和樾湾项目南侧)。

联系电话:0574-88352777、18074220161、18074220630。

五、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在申请页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共同签名的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不能反映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主申请人单身未婚的除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特定范围在职人才,主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

特定范围在职人才,还应当根据人才类别提交学历学籍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经过人社部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相关材料。

(六)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二)租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或者以市场租金租赁该住房,租赁期限至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对于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购房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本次供应房源的“一房一价表”见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公告。

(四)签订《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预售)》前,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经核查该家庭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不再签订买卖合同,未作如实申报的,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次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尾房销售工作未尽事宜见和樾湾项目展示中心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