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波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03-27 10: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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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各部(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中心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宁波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三)购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方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三、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认购协议》;

(三)《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四)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核验。

四、办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备案申请表(附件1)到楼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

(三)申请人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出具《提取受理回执》(附件3)。

为确保最终提取时资金无误,申请后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暂停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五)申请人凭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提取受理回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提取受理回执》载明金额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流水信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受理回执》、首付款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到购房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商品住房)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现售商品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业务档案均由购房地中心归档;

(七)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申请人可凭《提取受理回执》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取消支付首付款业务;

(八)成功办理提取业务后,发生退房或更名导致申请人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退房(变更)业务联系单(附件4、附件5),并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条件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由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因住房公积金账户司法冻结等导致首付款

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二)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及房产开发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使用,暂停房产开发企业贷款楼盘准入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

3.提取受理回执

4.退房业务联系单

5.变更业务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