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波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03-27 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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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中心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8日


宁波市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宁波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且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二手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且以提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三、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及售房人的身份证明、售房人银行卡;

(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见附件1);

(三)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四)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核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与售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已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售房人银行卡,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并填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

(二)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出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见附件2)。审核登记后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暂停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三)完成二手房转移登记后,售房人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人收款账户,同时解除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限制。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业务档案均由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归档;

(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撤销的,申请人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撤销并解除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限制。

五、其他规定

(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自盖章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超出有效期的,业务将自动取消;

(二)申请人因住房公积金账户司法冻结等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的,业务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合同纠纷,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三)对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细则自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申请书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