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日期:2019-06-17 16: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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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4.1.5有关“对于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资格已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并应确认保证人的保证意愿”的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0号)第二十六条“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建金监发﹝2015﹞47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管理档案包括:⑴企业法人营业执 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文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⑵当地政府批准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⑶管理机构、开发企业等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⑸房屋结顶的相关证明材料;⑹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合作条件

开发企业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以下简称阶段性担保),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新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对外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企业已开设新建楼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且规范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3、开发企业具有担保能力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

4、开发企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同意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

(二)申请材料

1、新建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2、新建楼盘不动产权证;

3、监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已存入资金的,另提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4、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同意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决议函;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合作时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6、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其资金筹集等情况说明。

(三)申请合作流程

开发企业新建楼盘(建筑工程主体)结顶,提供申请合作楼盘所需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合作意向申请;

公积金中心受理开发企业楼盘合作申请,经风控组初步审查、贷审组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公积金中心信贷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精神,通知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或告知暂不合作的原因。

(四)暂缓合作情形

1、违规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2、丧失担保能力或合作楼盘停工,尚未落实新的担保措施,贷款资金可能存在风险的;

3、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提供虚假或不真实合作楼盘申请材料的;

5、开发企业(含股东企业)存在不及时履行承担阶段性担保保证责任或不配合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贷后管理现象的;

6、存在未履行三方协议约定事项的现象。

三、关键词诠释

三方协议: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共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

四、实施时间

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梁波

联系电话:0574-89180759


政策图解: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的通知